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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综合考核实施意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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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综合考核实施意见县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的工作实绩,建立更加科学、严格的工作业绩评价与奖惩办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导向作用和竞争激励机制,有效地调动全县各级组织、各个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真抓实干,确保县委、县政府确定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县实际,特制定*年综合考核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以全面提升执行力和落实力为重点,以“五种机制”为激励,以“十大工程”为内容,使各项工作激起“浪花”,掀起“浪头”,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争创西部百强县。

二、遵循原则

1、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坚持突出中心、兼顾重点和专项,调动工作全局的原则,有利于推动县委、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2、公平竞争,公正考评。坚持统一考评标准与统一考评程序和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激情。

3、督考联动,注重平时。坚持定性与定量、平时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促进被考评单位在抓好平时工作落实的基础上,确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4、注重创新,体现特色。坚持以工作机制和方法的创新带动业务和重点工作全面提升的原则,有利于促进被考评单位发挥优势,开拓进取,在一些工作上取得突破。

5、重奖重罚,真抓实干。坚持把鼓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促进被考评单位干事创业,争创一流,有所作为,促进全县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考核对象

综合考核的对象为县委政府直接领导的乡镇、部门。包含有二级局等下属单位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内部考核。

1、与县委、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的乡镇、部门单位(26个):

望远镇、胜利乡、杨和镇、望洪镇、李俊镇、闽宁镇、发改局、财政局、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人防办)、交通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林业局、水务局、农发办、统计局、招商局、望远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局、社保局、医保中心)、科技局、文广局。

2、县委、政府下达任务书的部门单位(25个):

县委办(档案局)、人大办、政府办(史志办)、政协办、纪检委(监察局)、组织部(老干部局)、宣传部、统战部(宗教局、工商联)、政法委、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安监局、政研室、县编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党校、残联、地震局、杨和街道办事处。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基本分值300分

(一)、*年目标责任书(任务书)完成情况(200分);

1、共性目标(40分):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有实施计划,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完成质量好、效率高。(2分)

(2)、对督查事项办理及时,按要求上报落实材料、调研报告。(1分)

(3)、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党风廉政、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处理信访突发事件、编制工作、党管武装、效能建设工作,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共37分)。制发责任书单位根据单项责任书规定考核,然后按照目标任务权数进行换算。

2、个性目标(140分):详见各责任(任务)书和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其中:(1)“主要指标”按下达指标数的实际完成比例打分(最后以统计局、农调队等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2)“重点工作”按下达指标数或任务数的实际完成比例打分。(3)“项目资金工作”按照有关责任书规定考核,以各单位实际到位资金数为准(政策补贴部分不算),具体由财政局、招商局、发改局核实提供。

3、“五种机制”开拓创新项目奖(20分):各单位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开拓创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永党发[*]10号)要求于11月28日前进行申报,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后予以评分,无创新项目的不予评分。

4、加减分: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加分:⑴表彰奖励:本年度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含各级领导小组)、县表彰奖励的分别奖3分、2分、1分、0.5分。同一工作受到多层次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加分标准记一次,不重复计分(以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为准)。

⑵本年度承办国家和区、市、县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参加经验交流发言),主会场设在本乡镇或单位的,每次分别奖励3分、2分、1分、0.5分;设为区、市县域经济观摩点的每次分别奖励1分、0.5分(以有关文件为准)。

⑶本年度具有创新和区内知名品牌效应的工作,每增加一项奖励5分(经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

(4)积极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完成质量较好,并取得实效的每件奖励0.5分。(人大办、政协办提供)

(5)积极牵头承担“十大工程”任务,每多一项并按要求完成奖励5分。

(6)按照县委政府安排要求,积极完成区、市及外省、市、县(区)临时观摩调研接待工作的每次加0.5分。

(7)积极承担完成自治区50大庆筹备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加5分,协办单位加1分。

(8)、积极承担完成“创卫”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加5分,协办单位加1分。

(9)积极承担完成首届宁夏设施园艺节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加5分,协办单位加1分。

减分:⑴未能完成“三级联创”任务要求的,减2分。(组织部提供)

⑵发生一起违纪案件减3分,经济案件每万元减2分。(纪检委提供)

⑶因工作原因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政治、社会、经济、安全事件,每次减3分。(宣传部、安监局提供)

⑷被取消文明单位或治安模范单位的,区级减3分、市级减2分、县级减1分。(文明办、政法委提供)

⑸受到国家、区、市、县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减3、2、1、0.5分;领导批示件办理不及时,达不到要求,每件次减0.5分;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工作每被通报批评一次减0.5分。(县委督查、政府督办、效能办提供)

⑹信访案件办结不彻底每次(件)扣1分,出现到中央、区、市、县越级非正常群体上访,视具体情况每起分别减3分、2分、1分、0.5分。(政法委、信访局提供)

⑺重大事件信息报送不及时每次减0.5分,瞒报或漏报减1分。(两办提供)

⑻人大议案及意见、建议办理未完成的每件减0.5分。(人大办提供)

⑼政协提案及意见、建议办理未完成的每件减0.5分。(政协办提供)

⑽出现一票否决事项的每项减3分。(有关单位提供)

⑾进驻行政中心单位月度考核末位每次减0.5分;被区、市、县效能办检查通报分别每次减2分、1分、0.5分;慢怠办事群众或投资客商,被投诉的每次减2分。(效能办、行政中心提供)

⑿年度行风政风评议排名倒数后三位的分别减3分、2分、1分。(监察局、效能办提供)

⒀党风廉政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减2分。(纪检委提供)

⒁“十大工程”任务不能按照限定时间推进完成的,对牵头单位减5分,落实不力的协同单位分别减3分

本年度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加减分项目在考评结束前没有被确认的,在下年度考评时予以追加认定。

(二)、群众公认程度(30分):由县考核办安排组织,人大、政协、纪检委、组织部通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监督员和企业负责人代表参加,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测评打分。内容包括服从大局、工作成效、服务质量、整体形象、工作作风五个方面各6分,具体操作时采取百分制进行评议,每个方面各占20%。为了保证评议结果客观公正,事实求实,防止极端化,设置:好(21-24分)、较好(16-19分)、一般(11-14分)、差(1-6分)四个评价等次。考核组到各乡镇、部门单位考核时,还要在基层干部群众中进行测评听取意见。

(三)、分管领导评价意见(20分):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中分管联系各部门、乡镇的副县级领导合议打分(20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出实际得分。内容包括承担工作任务多少、难易程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创新五个方面各4分。

(四)、主要领导评价意见(40分):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根据各单位“干事创业、争先进位、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独挡一面”五个方面情况给以评分。

(五)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处理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加权分(10分)。对县委、政府安排的重大工作和临时性艰巨任务能够雷厉风行、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全面高质量完成。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综合权衡打分。

五、考核办法

1、平时考核:(1)月度考核: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日常考核,了解掌握情况,并登记备案,作为季度和年终考核打分的依据。(2)、季度考核:建立*年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登记卡册,由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委办、政府办、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对各乡镇、部门单位每季度考核一次,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并将有关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及时填写登记,做为打分依据。对规定完成时限的按照时间段要求进行验收检查,并记录在案。

2、年终综合考核:年终由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采取听、看、查、评、议方式,核实目标责任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等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民意测评、领导评价,综合计算各乡镇、部门单位最终得分。

六、考核汇总

1、计算得分:综合考核得分=目标责任书(任务书)考核得分+干部群众测评得分+分管领导评价得分+主要领导评价得分+加权分。

2、审核得分:县考核办将各乡镇、部门单位考核得分汇总,报县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3、审定结果:县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将审核后的综合考核结果报县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七、公示审查

1、公示:将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七天,接受监督。

2、县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3、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八、“一票否决”

提请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单位对考核对象、考核结果审核把关。

九、组织领导

全县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县考核办负责具体工作。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考核组成员、乡镇或部门单位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核名次,将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