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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纠风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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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纠风实施意见

20*年,全省纠风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第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基础,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深化源头防治,既着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又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为服务经济建设、构建和谐湖北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重点检查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情况、实行新机制的学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配合)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禁止公办学校假借办分校和实验校为名、以民办学校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扩大“一费制”的收费范围,严禁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严禁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有偿补课。(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三)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高标准、追求奢华、盲目攀比等办学行为,严禁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要对农民工子女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行接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四)认真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该校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并要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义加重择校生的负担。(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五)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收费行为。切实加强对高校及其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招生、录取、收费的监管,严禁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发证等行为。(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六)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对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收费行为的年度专项审计公示制度。(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省教育厅、省纠风办配合)

(七)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弘扬正气,树立新风。(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八)加大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文件,面向学校的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等行为,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件及时查处,公开披露。(省纠风办、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二、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一)切实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严格医疗服务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省卫生厅负责,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继续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经营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药品采购中的作用。(省卫生厅负责,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招投标办配合)

(三)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办好城市惠民医院,积极探索医药分开试点,逐步推行医药分开的做法。(省卫生厅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纠风办配合)

(四)加强医药价格监管。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程序。加强对药品成本价格的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实现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继续调整部分药品的价格,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开展对医药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的检查,重点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促进企业和医院规范价格行为。(省物价局负责,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五)开展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健全并严格执行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注册技术标准,规范新药审批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严格药品检验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国资委、省经委、省纠风办配合)

(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覆盖面。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制售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

三、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利益工作。对各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坚决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省农业厅负责,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广电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等配合)

(二)集中整治损害农民土地利益问题。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

(三)深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条例》,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在全省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缴税费,从严查处在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省农业厅、省物价局负责,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省纠风办配合)

(四)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监管。抓紧制定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考核办法。(省农业厅负责,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五)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省农业厅负责,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配合)

(六)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认真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负责,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纠风办配合)

四、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政办发〔20*〕16号)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清理和规范。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省政府各部门配合)

(二)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本系统、基层和企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省编办、省人事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社团组织在本系统、基层和企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民政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针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研究制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负责,省政府各部门配合)

五、继续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1.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及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防止公路“三乱”反弹。(省纠风办负责,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配合)

2.继续清理整顿道路站点,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坚决撤并违规设置、已经到期和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省经委、省交通厅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3.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辆的相关收费政策,重点解决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问题。(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省物价局配合)

4.继续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和林业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改革,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从源头上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局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5.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确保“绿色通道”畅通。(省交通厅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配合)

6.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对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对相关享受通行费减免待遇的车辆,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省交通厅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1.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省交通厅负责,省建设厅配合)

2.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巩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成果,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长效机制。(省交通厅负责,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配合)

3.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督查力度,严肃查处政府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

(三)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严格规范报刊征订发行行为,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订阅报刊“限额制”,从严查处变相出版已停办报刊和摊派发行报刊问题。(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四)认真贯彻《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坚决杜绝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等行为。(省经委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六、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一)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监管和指导责任,突出重点,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促进政府及其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省政府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集中开展对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三)进一步办好“政风行风热线”,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创新机制。实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传媒互动,努力使政风行风热线真正成为“连心线”、“亲民线”、“监督线”和“发展线”。(省纠风办负责,省广电局、省广电总台配合)

20*年纠风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的高度,充分认识纠风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对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纠风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大力协同,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各级纠风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