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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5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30号)文件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对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局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有关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增长。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五)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就业制度。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乡镇政府要充分重视和支持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各项设施,为其顺利开展工作搭建平台。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切实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搞好劳务基地建设,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
(六)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协调配合,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订单培训”为主,建立培训机构、参训农民与用工企业的长效合作机制,扩大实施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办法。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八)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编制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工作。
四、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大力实施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部门要依法将高工伤风险行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市场准入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也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原办法继续为其缴费。
(十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积极探索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十四)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适龄儿童免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大力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居民化服务“双居”工程,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现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二十二)切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把丰富和活跃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各级政府文化服务和管理的总体目标。要积极探索适合于农民工文化生活的艺术形式,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丰富农民工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适当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积极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明确承包关系,同时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工作经费,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所有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凡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八)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谋划、制定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完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就业示范县建设。要依据我县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二十九)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八、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我县“十一五”规划要求,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县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
各乡镇、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有关信息。
(三十五)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