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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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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县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石政发〔*〕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民为本,激活创业主体

(一)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县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我县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自*年9月1日起,全县统一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鼓励高校(含中技校)毕业生开拓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免收2年人事费用,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参加创业指导,免费进入人才库。免费针对高校毕业生举办就业招聘活动。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手续、参加了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到基层创业的“三支一扶”(即高校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毕业生、到村任职毕业生、西部青年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报考公务员,在资格条件的设定、录用考试等方面给予优惠。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争取通过财政和社会等渠道积极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四)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回国在我县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现有政策执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初次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县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县财政局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六)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产业、乡村干部创事业”的创业活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从事无需前置许可零售活动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除经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验资,免收各种登记费用,且免予年检。

(八)支持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经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可办理辞职手续,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业绩突出的,可推荐纳入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选拔范围,并在晋升职称中给予政策倾斜。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支持企业(不含国有、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

二、降低创业门槛,拓宽创业空间

(九)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通过参股、购并、独资、联合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水利、城建、交通、能源、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依法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积极支持帮助、引导企业做好各类商标注册工作。农产品商标申报著名商标的注册期由三年放宽到一年。鼓励拥有自主品牌的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办厂,开展技术、品牌合作,并对其拥有的自主品牌给予重点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有关规定,做好市场准入的引导工作,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十)放宽经营范围。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核准。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引导、警示、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可首次不处罚。

(十一)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由最低50万元降低到3万元,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初创小企业,注册资金一次不能缴足的,可按照行业特点,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30%,2年内全部到位。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十二)扩大免予登记范围。企业法人在住所之外设立仓库、展厅、办事处,不单独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注册登记。公司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分公司可以免予办理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对政府确定设置的早、夜市开通绿色通道,对在早市、夜市经营者,免予注册登记。对在全县范围内举办农产品展销会,免收登记费用。创业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推销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展销会,可免予办理登记备案。各类创业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宣传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可免予户外广告登记。

(十三)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元楼除外)进行登记。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强化创业扶持,建立促进机制

(十四)加强财政资金扶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发展专项资金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并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辅导机构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培训、、咨询、技术等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偿。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标准的企业,可给予一定奖励。

(十五)推进青年“成功创业计划”行动。凡45周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和45周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可申请“河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纳入省、市和县政府信用平台,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贷款项目,可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利率。

(十六)加大对“三农”小额信用贷款扶持力度。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及各商业银行要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创业致富。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合理提高对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期限,进一步加大对特色农业、品牌农业和龙头企业的投入,鼓励发展农庄经济。

(*)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采取洽谈会、交流会、金融形势分析会等形式推动银企合作。积极推行抵押授信、联保授信和中介机构担保授信或三者联合授信的方式,加快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各金融机构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创新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业主体的信贷需求。继续推行“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重点支持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信贷条件的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创业带就业。支持保险公司为高新企业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

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采取企业入股为主、政府资助为辅、引进战略投资者相结合的方式,年内争取建立一家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力争达到1000万元,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争取达到5000万元以上,从明年起逐步增加。县财政要在预算中逐步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也可通过注入资本金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合理流动。

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筛选一批优势企业,利用中介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列入后备上市资源库。鼓励中小企业多种形式进行并购重组、改制上市。鼓励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十九)加大对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各项费用,可摊入企业成本。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技术重点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鼓励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究机构。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予以优先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可按市有关规定抵扣。

(二十)加大对初创企业占地的协调力度。国土、建设部门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乡镇、办事处要将初创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土地、城建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进驻工业园区,切实解决占地难问题。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全面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打造创业载体,完善创业服务

(二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县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创业培训基金,与市培训基金配套使用,用于“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培训工程”,重点用于初次创业者培训。整合培训资源,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继续抓好远程教育基地建设,推进中小企业银河工程培训。

(二十二)建设创业辅导基地。县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合作,结合我县区域和行业实际,采取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园区、存量建设用地、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一所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鼓励建设、承租多层标准厂房。到2010年底,达到具备政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才服务、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水平。对达到省、市级示范基地的,享受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对特别困难的创业者可免租金1-2年。

(二十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建立中小企业门户网站,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定期向社会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经济运行、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和预警信号。县内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要定期开设创业专栏。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入港澳地区及境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县的网络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大力培育技术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等项服务。加快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尽快实行网上审批,建立全民创业绿色审批通道。

(二十四)搞好增信服务。加强法律宣传,开展创业诚信教育,引导创业者诚信守法,提高创业主体的诚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信用记录共享,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端正诚信导向,提高失信成本。诚信办、发改等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诚信守法、信用评价活动。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协调金融单位增加授信额度、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并在担保、贴息、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金融办、诚信办、人行、工商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征集、整合、共享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向有关机构和单位提供征信服务。

五、严格依法行政,创优发展环境

(二十五)规范执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结合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AB角接待制和限时办结制,大力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方便创业者。要本着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实施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认真检查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建立中小企业投诉机制,发挥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选聘一批中小企业经营者作为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员,疏通中小企业的投诉渠道,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同时,要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对工作中吃拿卡要、办事效率低等影响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严格按照《中共*县委、*人民政府损害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作为评选实绩突出单位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单位”。

(二十六)优化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创业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县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每两年在全县范围开展评选“创业标兵”和“创业能手”活动并进行表彰,及时推荐参加全市“十大创业标兵”和“百名创业能手”评选竞赛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鼓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工商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统计局、人行、金融办、诚信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局长董学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民创业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鼓励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各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责,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创业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鼓励创业工作。

(二十八)严格进行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全民创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把推进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严格奖惩。县政府对在全民创业工作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较高、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动作迟缓、乱执法、乱作为,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