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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非煤矿山行业规范开采和健康发展,针对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由市安委会领导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法。
安监部门要认真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重、特大事故隐患不能彻底消除的,报请本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探矿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取缔;对“超层越界”、“以探代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
*部门要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对非法开采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不得供应爆炸物品;对安监部门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和未经安监部门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部门须停止爆炸物品供应。
二、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由市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规范非煤矿山开采活动。凡在本市境内从事非煤矿山开采活动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负责人或投资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保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比例,提取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各级安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旗县区安监部门集中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本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