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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规模不大、机制不活、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三农”工作“1155”的战略思路和“135+X”的产业发展重点,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农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平台、农村民主管理的示范平台和政府与农民互动的沟通平台。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6000个,其中市级示范性合作社500个、县级示范性合作社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30%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40%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5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市级主导优势产业重点村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合作社。到2017年,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8000个,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规范化、标准化种(养)殖格局;农户参与面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农民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四)引导多元化发展。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基层经营性农技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返乡创业农民、各类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加强规范化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且已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的规定,切实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以及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对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且已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工商等部门指导其依法改制或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
(六)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可操作的具体建设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示范化建设标准,选择符合农业产业导向、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期试验。从20*年开始,依托市、区县(自治县)、镇(乡)三级农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各区县(自治县)要紧密结合柑橘、生猪、蔬菜等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每年培育3―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每年从区县(自治县)示范社中优选50个进行试点,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与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探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农业项目贷款、农村治理机制、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三、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大平台”建设
(七)建设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聚集生产要素、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把其作为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打造产业入市的试验平台,实现“依托产业发展合作社,做强合作社促进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发展产业中,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切实做到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
(八)建设农业项目的实施平台。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与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要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创建*市及国家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全面提升农业项目建设效益。
(九)建设农村管理的示范平台。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务。基层组织在召开农村管理相关会议时,可邀请所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参加。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参训范围可不限于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支持农民专业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宣传活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十)建设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平台。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相关信息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召开会议、设置信箱、开通网络等方式,建立与农户之间的诉求通道,收集农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成员的政策宣讲,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及时解决好所涉农户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化解相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十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里将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积极加以扶持。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并通过“双十百千”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等措施,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合作社;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农机具购买补贴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十二)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全市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帮助解决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需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土地附着物等抵(质)押担保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成员开展互保共保。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支持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销售和出口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制度。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保险模式。
(十三)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81号)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十四)进一步优化有关综合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长期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法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有关收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加强与周边省(区、市)的衔接,扩大“绿色通道”政策实施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工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免收登记费等扶持措施;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交通条件,畅通农产品运输渠道;市外经贸部门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商业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参与现代商业业态提供政策性扶持和帮助。
(十五)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大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其中,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及工资待遇,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报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的,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与《*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相结合,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与发展工作。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户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加快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落实专项资金,举办多形式的专题培训,着力培养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和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领导
(十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交委、市科委、市商委、市供销总社、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予以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时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规划。全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指导和维权职能,做好组织引导、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市工商、税务、财政、金融、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和落实扶持政策。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列入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建立以入社率和销售比例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负担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出台实施办法,制定完善配套制度。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制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平调、侵占、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全市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标准。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自治县)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其精神实质,增强农民群众的专业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大力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搭建平台,创新载体,重点宣传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和能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认真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体制机制创新经验,及时在全市农业农村各行各业中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