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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节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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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节能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节能降耗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资源节约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大力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是实现总书记对重庆“314”总体部署、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市政府已将节能目标列为*规划的重要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近年来,全市加大了节能降耗的工作力度,但是去年我市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目标,主要原因是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等方面问题,加大了*后四年的工作难度。面对严峻的节能形势,市政府实现*节能目标的决心不变,将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当前影响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问题,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决策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节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节能降耗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采取更加坚定有力的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推进当前的节能工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坚定不移地实现节能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王鸿举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副市长余远牧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侯行知、程志毅以及市经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同时,在市经委设立节约能源办公室(简称市节能办)。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应成立节能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充分发挥各专业节能办公室在节能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煤炭集团要切实加大力度支持市三电办、市节气办和市节煤办开展节能管理、服务工作,充实专业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三、全面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和建立评价考核制度

要把建立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作为当前节能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一)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市经委负责将每年全市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自治县)及重点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逐级抓落实。

(二)建立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市经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及措施,把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08年起,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且目标完成情况差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实行节能“一票否决”。

(三)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经委每年定期公报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重点耗能企业上年度万元GDP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为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提供依据。

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的高耗能产业,逐步将“过重”的结构向“轻”转变。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IT产业、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产业调整规划,加强宏观指导,落实具体措施,务求取得成效。实现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逐步建立完善“节能型”产业结构。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经委要进一步落实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性政策,建立和完善落后生产力退出市场机制,抓紧制定《耗能设备淘汰目录》,加快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力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已经纳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关停任务的完成。

(六)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固定资产项目均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年新增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现行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单位各自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年新增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达到节能标准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五、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降耗

(七)抓好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工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重点用能领域,在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中,择优选择一批节能潜力大的示范工程,予以重点支持。通过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建立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动态跟踪与交流机制,加强对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推进重点企业能耗达标活动。20*年完成14户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完成60户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相应开展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九)全面落实《重庆市第十一个五年节约能源规划》。工业节能主要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和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工程。建筑领域要率先开展节能建筑示范工作,着手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开展节能65%建筑标准的试点工作。交通领域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公共消费领域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市级机关和市政公共照明要率先全部更换节能灯,到*期末,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使用节能灯。农村地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工程,推广新型省材、节能灶具。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其他重点领域节能降耗的推进工作。

(十)继续完善和严格实施能耗限额标准。市经委要在已公布能耗限额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定和完善各类产品、设备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耗煤、耗气限额,使其覆盖我市主要工业产品、高耗能设备和公共建筑。对企业超过能耗限额使用的能源,按照能源价格的10%—20%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市经委要尽快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能耗超限额使用加价收费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推行市场化节能新机制

(十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期间,要重点引进一批国内外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力扶持、发展、壮大一批本地节能服务公司,形成“诊断、设计、投资、改造、管理”等一条龙服务链。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担保公司等单位要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的支持力度。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扶持力度。

(十二)推动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

(十三)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节能产品认定并加大推广力度,《节能产品推广目录》。

(十四)推行节能自愿协议。借鉴其他省市开展节能自愿协议试点经验,在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先进企业中试行节能自愿协议。

(十五)规范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能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节能产品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十六)加强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市科委要大力支持节能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组织实施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项目,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七、落实有关促进节能降耗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将逐年加大市级预算内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投入,以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确保节能降耗任务的完成。

(十八)实行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经市经委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10%扣减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且差于全市平均完成水平的区县(自治县),经市经委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20%扣减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委研究制定。

(十九)加大对重点节能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凡列入市级重点节能示范项目计划的工程,经市经委核准后,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并免征土建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各种行政规费。

(二十)加强节能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二十一)实施鼓励节能的优惠能源政策。凡列入市节能重点示范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完成后所节约的电量、天然气量,根据当时电力、天然气价格,按照计算所得节约价值的5%给予奖励,奖励的资金从我市收取的电力和天然气城市附加费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十二)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发〔20*〕15号文件要求,对国家制定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八、加强基础工作和节能队伍能力建设

(二十三)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期间,全市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强制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实施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制管理,市质监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四)完善能源统计。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研究完善现行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继续实施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季报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企业能源统计直报系统,重点解决全市能源消费数据与区县(自治县)数据衔接的问题,完善季度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

(二十五)建立季度汇报制度。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业局和各重点用能行业要建立节能降耗季度分析制度,研究分析节能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研究报告,按季度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决策作好参谋。

(二十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力量,增加投入,提高能源监测装备技术水平和监测人员素质,强化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能力建设,增加节能监察执法职能,纳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九、加强节能宣传,表彰节能先进

(二十七)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市文化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等部门要制定年度节能宣传计划,在市各主要媒体开设专栏,每年集中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企业节能经验,曝光一批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企业。选择一批节能先进的企业、机关、学校,建立节能宣传教育基地。

(二十八)组织好节能宣传周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好本地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落实专项节能宣传经费,重点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标准和规范,宣传节能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宣传日常生产、生活节能常识、知识等。

(二十九)表彰一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对节能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