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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粮食流通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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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粮食流通管理意见

*市、*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粮食局提出的《关于做好我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粮食局二OO五年十二月)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和《办法》为指导,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目标任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发展粮食生产;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切实做好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强化粮油储备管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行政管理体制。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严禁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二)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

1、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机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粮食风险基金要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直补资金现象的发生。

2、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要求,落实人员、网点、仓容、资金,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按时结算农民交售的粮食价款,不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挪用收购贷款。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搞活粮食流通。

(三)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规范和繁荣城乡粮食市场

1、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繁荣城乡粮食市场。

2、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粮食经营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对粮食收购经营者,按《办法》规定依法实行资格管理。

3、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的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及有关行为,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

4、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粮食主产乡镇的粮食集贸市场,方便农民进场交易;扶持县级粮食中心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入市交易,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增强对鄂东南及周边市场的幅射能力。

(四)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1、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落实市级粮食储备规模,严格按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市、县(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更好地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2、落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各项职责。建立和健全粮食安全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制度,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五)完善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粮食行政管理体制

1、加快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尤其是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根据《条例》的要求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作适当调整,组建粮食行政执法专业队伍,配备相关执法设施,满足粮食行政执法需要。

2、加强粮食质检队伍建设。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质检机构,充实质检人员,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推行科学的粮食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3、确保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办公经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要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中规定的各项责任,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确保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及国土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稳定基本农田和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不断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粮食产品检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财政部门负责粮食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并制定粮食补贴资金的操作和监管办法。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根据国家粮食政策要求,做好粮食收购、储备资金贷款的发放与管理,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发挥信贷杠杆作用,积极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继续发挥粮食收购主渠道作用,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和产业化经营。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粮食流通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及食品质量安全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

粮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的卫生许可及卫生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粮食价格政策的落实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