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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城中村”村民改为居民(以下简称“村改居”)后的基本生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维护村改居人员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在认真落实好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等政策措施的同时,合理制定村改居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逐步将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市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中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保障形式及缴费办法
1、年龄在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仍在校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以下的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
2、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村改居人员,实施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包括15年的生活费(月生活费缴纳标准按照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确定)、一次性基本医疗(含大病统筹)保险费和13个月生活费标准的丧葬补助费,建立生活保障基金。村改居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批准也可参加村改居人员生活保障制度,但其生活保障基金应按标准预缴15年。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以下三种标准缴纳:13000元/人(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待遇,但不享受大病统筹待遇),8000元/人(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待遇,但不享受大病统筹待遇),6000元/人(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待遇的80%,但不享受大病统筹待遇)。
3、对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村改居人员,可以随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成立的各城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原未随所在村已参保企业参保的村改居人员,此次也可以随所在村已参保企业参保。所在村没有参保企业的村改居人员,由所在村(社区)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补缴后,再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继续参保。上述企业及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纳办法:
(1)养老保险费缴纳办法
①对已按国家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改居人员,维持原参保渠道不变,可以补缴1996年1月1日至
原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原未参保的村改居人员,随所在村已参保企业或由村(社区)统一组织参保的,可以在参保时补缴1996年1月1日至“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准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前补缴时间不能低于16周岁。“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准之日起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保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由村(社区)统一组织参保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②凡经批准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工资基数在对应补缴年度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据实核定;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及其个人历年规定比例执行。
③对男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随村改居后成立的企业参保及补缴后,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继续参保,按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和延迟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但延长缴费年限和延迟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
①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村改居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从参保之日起,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为参保人员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9%,其中村集体缴纳7%、个人缴纳2%。
②村改居人员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应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后由个人按7%费率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村改居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医疗保险退休以前缴费年限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规定执行(目前为20年)。
(三)待遇享受
1、养老保险待遇
(1)自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全部村改居人员生活保障费的次月起,村改居养老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00%(孤寡老人按110%)发给,并同步进行调整。
(2)参加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达不到15年的,不能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企业参保的,按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按每缴费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按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医疗保险待遇
(1)村改居人员随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后,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2)村改居劳动力在“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死亡人员保险待遇
(1)村改居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含延长缴费年限期间),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属个人缴费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2)村改居人员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享受丧葬、抚恤等养老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3)村改居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领取生活费期间死亡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前一年领取月生活费标准的13个月计发,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原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尚有余额的,并入村改居养老人员生活保障基金统筹使用。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保障资金的筹集
村改居人员的生活保障及参保资金,采取“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从村集体自有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缴,直接进入社保财政专户。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村改居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及16周岁以下(含在校生)的生活补助费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提取,一次性缴纳,建立生活保障基金;对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人员统一提取的参保资金,一次性缴纳,用于补缴1996年至参保之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保障资金的管理
对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保障或参保资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提取,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并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单独建帐,分险种运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要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拨付。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村改居人员个人帐户档案和相应的核定、缴费记录,及时为国土、地税、财政部门提供参保、申报及缴费数据,确保生活保障、养老、医疗参保资金及时征缴到位、村改居养老人员按时足额领取生活费及16周岁以下(含在校生)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各区政府、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参保细则,做好参保人员的各项登记、注册、核定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专户的监督及各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及村改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各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划转。地税部门应及时做好基金的征收和入库等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村改居人员的身份转换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确保村改居人员得到及时、妥善的安置。
(二)认真搞好公示制度凡列入保障对象的人员,须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街道办事处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各村(居)民委员会的参保方案、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人员都要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将参保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
具的城镇户籍证明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活保障及养老、医疗保险手续。
(三)大力促进村改居人员就业各区要把促进村改居人员就业放在重要位置,享受与城镇人员相同的就业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坚持就业与养老保障并举。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市、区劳动就业部门及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介绍他们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本意见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经批准实施综
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如有资金来源,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也可按照本规定参保。*市、*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