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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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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意见

各县(市、区)农牧局

近年来,我市种子产业迅速发展,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有力的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由于我市种子产业正处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时期,种子企业和基地农户信守合同的意识不强,一些品种侵权、违犯合同约定私自买卖种子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维护我市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加强全市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意见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把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今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加强《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合同法》等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制种农户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使企业依法经营,农户诚信生产,提高其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规范执法程序,依法严格履行种子管理职能

(一)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责

市种子管理站要做好全市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和与国家、省市种子产业政策相配套的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并监督指导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履行种子管理职责。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监管和种子企业的管理跟踪服务。对已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种子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经营管理不善,资格条件已不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终止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企业市场准入,依法行政审批

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审核职责,对违反规定降低准入条件或不按规定越权许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加强种子生产市场的监管、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辖区种子生产基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将具有资质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种子生产基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把好种子生产企业的进入关,引导农民在签订制种合同时及时核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对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向辖区内种子管理部门举报。

三、加强组织协调,多部门协同工作,维护种子生产秩序

(一)在农作物种子生产任务落实和收购时期,农牧部门牵头,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倒卖种子亲本材料、违犯合同规定私留和串通他人套购、倒卖种子的违法行为。

(二)对企业、乡镇、个人举报的种子案件,协调公安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追源头、深挖套购种子的幕后者,一查到底。各种子生产基地乡镇政府要将维护种子生产秩序、打击抢套购种子行为,推进乡镇产业发展的工作列入乡镇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书的考核中,配合种子管理部门做好种子生产基地的秩序管理。

四、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套购种子的违法行为

(一)对参与抢套购种子的企业,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到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个体商贩走村串户套购种子者,按《种子法》第六十条:“未取得种于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三)对不按合同约定拒交种子或少交种子者,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按合同规定交纳种子。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向合同方交纳种子者,按照《农作物种子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交种子并将种子倒卖出去者,由种子管理部门取证,企业依法向法院起诉追究农户合同违约责任。

五、加强合同管理,做好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

(一)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做好种子生产基地资格的认定工作。继续推行种子生产基地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度,由种子管理部门严格管理程序,每年评选文明诚信种子生产基地,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诚信意识差、不良社会影响大的制种基地取销其种子生产基地认定资格,禁止任何企业到该基地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二)种子生产企业在种子生产基地预约生产种子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生产杂交玉米种子的企业在与基地村委会签订生产合同后,村委会必须与农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否则种子生产企业直接与制种农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各种子生产企业应将所签订的合同及时送交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合同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种子生产基地村委会要配合种子生产企业做好种子收获前的测产工作。各企业在测产前要向制种农户告知测产的程序和科学依据。对测产完毕的种子生产田,测产结果经企业、村委会组织和户主三方签字方可有效,此测产的结果作为年终合同纠纷仲裁的依据。如户主拒绝在测产结果上签字,则以企业、村委会和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三方签字的结果为准。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做好种子田测产程序的监督工作,确保测产行为的科学、公正性。

(四)种子生产企业应积极贯彻市委、政府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精神,认真分析种子销售市场。在种子收购价格上,根据种子收、售价格空间,本着稳定、长久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保障农民的收益,鼓励农户积极交售种子。

六、积极组建农民种子生产协会组织

依托协会管理种子生产活动,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以组、村或乡镇为单位,组建农民种子生产协会。由协会组织制种农户与公司统一签订种子生产合同,负责农民的种子生产及技能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制种农户的种子生产行为,做到统一生产、管理和收购,并保护种子生产农户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公司利益。引导基地农户出租土地(入股),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企业,以组、村、乡为单位连片大面积承租农民土地进行种子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规避企业之间哄抢基地,不法商贩抢套购种子的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