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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水土保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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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水土保持意见

一、增强对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地处长江中游南岸,自然灾害较为频繁,加之采矿业发达,是全省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市国土面积4630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854km2,占国土面积的40%。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加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是推动我市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贫困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要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的水土保持工作新思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

二、加强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禁止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滥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公告辖区内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对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限期退耕还林育草的规定;对退耕确有困难的贫困山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限期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在5度以上的坡地植树造林,除速生林和经济林外,不得采用全垦整地的方法。

(二)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石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开办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开办小型工业企业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以及个体采矿的,必须持有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才能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上述所列生产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使用,并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作出治理规划,监督实施。

(四)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或试产。投产后,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保护,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筑路、修渠、烧窑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体措施,防止乱挖乱倒土石,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对造成土地塌陷、植被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整治和恢复措施。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六)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实行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县、乡两级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耕地,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筑梯田、蓄水保土等高种植、分段种植生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逐步进行治理。水土流失地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效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实行由县、乡两级政府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治理,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等办法。实行承包治理,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治理,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有关业务工作。

(八)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当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政发[2*0]28号)的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资金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土保持机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原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水土保持林草的种植和补植、水土保持的预防管理、监督执法和科研宣传等。

(九)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土保持设施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给予赔偿。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设立标志,建立档案,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制。

三、强化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工作

(一)要不断拓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领域,以技术体系和执法体系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以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恢复治理。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的规定,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好现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完善相应的技术规程规范,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对资质单位的考核,不断提高方案编制的质量和水平。

(二)要加大对水土流失典型案件执法力度,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治理,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使用的,不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废弃物造成危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三)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每年6月“水土保持宣传月”期间,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一次水土保持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发现、纠正水土保持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提高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人大代表的建议,可随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对全市重点水土保持治理项目进行专项视察,对重大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照章交费。对无故拒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农业、林业、国土、环保、计划、工商、交通、铁路、规划、城建、建材、冶金、能源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每年年末,各县(市)、区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的水土保持治理情况、预防监督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治理、监督计划。每年年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全市上年度的水土保持治理情况、预防监督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治理计划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同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要实行领导任期内及分年度的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书,逐年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也要与所属水土保持责任单位签订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