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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加快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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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加快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村劳动力输转,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全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我市农村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发展高效农业中的引导、协调、服务功能。

近年来,在各级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同时,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及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上扬,农民种田效益不断提高,土地流转难度增大。因此,各级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大力推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正确把握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承包地流转的当事人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借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进行土地买卖或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应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包权,坚决制止农户将承包地以各种形式向外来非计划移民(户籍不在当地)或务工人员流转。

2、坚持自愿流转的原则。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也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以各种借口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视为无效。

3、坚持有偿流转的原则。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等收益,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接包方、受让方、承租方、合股者协商,公平确定。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侵占、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认真做好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一是县、乡两级要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准确地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的信息,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指导、流转合同的鉴证、项目推介等服务,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证和必要的手段;二是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农户间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土地的用途和流转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三是加强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村委会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建立完善土地档案,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及时查处土地纠纷,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对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土地流转形式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并予以引导,大胆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一是对无力耕种土地的农户,要坚持群众自愿与正确引导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引导其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流转形式;二是对有一技之长,有意弃耕进城的农户,要积极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信息,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引导土地流转;三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的承包土地向主导产业和规模基地集中发展,鼓励大户集约经营,鼓励农场式经营,鼓励机械化经营,支持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把个体农户从繁重的土地劳动中置换出来从事二、三产业。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其它合作经济组织租赁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连片规模开发优质、高效的名优特产品,形成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同时,允许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龙头企业组成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使得企业与农民双方得利。四是充分发挥城郊乡镇的地缘优势,引导农民集中土地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和高效农业。

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土地流转。各级要研究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调动土地流转双方的积极性。一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认真开展农民实用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和信息网络,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更多农民向外输转。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企业最大限度地录用当地农民,降低其对土地的依赖性。二是各级政府要安排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从资金扶持、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三是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银行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积极调整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发放贷款,保障其租赁经营流转土地所需资金,加快规模经营发展步伐。四是对土地规模经营大户,国家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要优先向其倾斜,并积极探索建立对规模化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机制,尽量避免和减少农业风险给规模经营的农户带来损失。五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尽快把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避免他们重新返乡务农。不断健全完善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特别要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让其放心流转土地。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要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土地承包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土地流转规范化试点、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的印发、档案管理、土地承包纠纷调查处理等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占用的管理,对以土地流转为名,占用农用土地搞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乡镇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选择一批有基础的乡镇,开展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化试点工作,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加快全市土地流转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