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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对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42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甘政发[*]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存丰富。有举世闻名的以敦煌莫高窟为代表,包括榆林窟、东西千佛洞在内的敦煌艺术;有以瓜州锁阳城、敦煌玉门关、阳关、金塔大湾城、地湾城、肩水金关为代表的古城遗址;有分布在全市7个县(市、区)的上至新石器时代,下至明清的200多处4万多座古墓葬。还有遍布于全市各地的古郡重镇、关隘要塞、长城烽燧、石窟寺庙、流沙坠简等文化遗存。全市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288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保护单位60处;全市有馆藏文物41100多件,其中珍贵文物1004件,一级品152件。同时,*有着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宝卷、敦煌小曲子、*民歌、*地蹦子、阿克塞哈萨克阿肯弹唱、夜光杯制作工艺、肃北蒙古族民族服饰、马具制作、乐器首饰加工以及剪纸、刺绣、编织等,其中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3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7项。*又是恐龙生存过的地区之一,据考证有十余种不同恐龙化石遗存和百余种动植物化石遗存。这不仅是我市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民族文明的瑰宝。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整体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完全遏制;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濒临灭绝;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现象仍有发生。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中华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从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项目管理、建设为载体,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力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2010年,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完成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管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有"工作;基本建成全市文物资源信息数据库;到2015年,基本消除全市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使全市博物馆文物展示和保存条件有较大改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到2015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符合*市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形成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三、完善保护体制,创新保护机制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要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不断发挥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作用,文物遗存较多的县(市、区)要加强文物行政管理工作,大力鼓励、扶持民营博物馆和专题性博物馆建设,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办馆的格局。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力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精品实物和资料的征集、保藏、展示、研究工作。
(三)努力探索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制。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新机制,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多渠道投资保护文化遗产的新格局。
四、夯实文物保护基础,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一)全面掌握文物资源情况。我市是文物资源大市,准确、全面地掌握文物资源家底,有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由文物资源大市向文物保护强市转变。在馆藏珍贵文物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要总结经验,结合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逐步组织开展全市馆藏一般文物和野外文物的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市文物资源数据库。制定重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各级政府要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的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对文物古迹、代表性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的物质载体进行调查、认定和抢救性保护,特别是在旧城改造拆迁、重大工程建设上要注意对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文物古迹、代表性建筑加以保护。要落实和明确所在地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积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申报工作。
(三)加大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力度。统筹规划,集中资金,抓紧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认真做好濒危珍贵文物抢救、维修工作,对濒危珍贵文物要及时进行抢救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有计划、有重点地立项完成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任务,使我市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要严格工程管理,把好工程队伍资质关,建立健全各类技术规范,确保文物保护重点工程质量。
(四)完善有我市特色的丝绸之路博物馆体系建设。配合甘肃特色的丝绸之路博物馆体系建设,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为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重点扶持建设特色博物馆和专题博物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改善藏品保存环境,真正按照"三贴近"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重大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文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文物要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保护工作,待文物得到妥善处理后再进行施工。对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审批和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不及时上报,擅自挖掘造成文物损坏的,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整顿规范文物流通领域秩序。文化、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等犯罪活动,整顿文物流通市场;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文物流通机制。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防止以开发的名义对文物造成破坏。在开发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时,必须有合理的保护规划和措施,上报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五、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防范工作
积极推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法制进程,制定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追究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文物管理部门要把文物安全防范工作放在首位,层层签定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把文物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人,对文物安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登记,尤其是对野外文物保护单位要经常进行检查。公安部门也要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采取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分级实施。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和濒危程度,参照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指南》,分级、分类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要运用文字、音像、数字化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分级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县(市、区)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分步实施。
(三)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论证和认定,建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筛选,经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可参照市级代表名录论证筛选办法进行确定,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同级政府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民间艺术、技艺。对年事已高、生活困难的代表作传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资助他们开办"讲习所"或授徒,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继有人。在非物质文化形态保存较为完整、特色鲜明,并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要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变单一保护为全面保护。要积极组织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活动和民间艺术大师的评选命名活动。
七、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统一协调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统一协调当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市上将逐年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到位。
(三)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根据我市野外文物众多,文物保护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文物分布多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文物管理和执法机构。对于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要成立文管所(站);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要成立文物保护小组或有专人进行管理。
(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专门人才。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积极引进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业人才。积极拓宽培养渠道,通过派出去、请进来和举办培训班等办法,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养力度,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队伍。
(五)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类文化遗产对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机构,要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展览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宣传和展示优秀文化遗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本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对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