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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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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意见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酒政发[*]2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1、凡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50元。

3、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三、征收程序

1、市建设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必须一次缴清,不得拖欠。对未足额缴纳或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权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不得给予提供城市供水、供热等配套设施。

3、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市建设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足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缓、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擅自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要对单位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没有政府正式审批文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

5、对符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核准。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减征和缓征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6、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但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和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时,需重新核定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不符的,实行多退少补。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衔接沟通,只有足额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支出管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要根据市政府安排,按投资计划、基建程序,及时拨付,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节余全额节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接交纳到供热企业,若自行缴纳的,后果自负,各相关单位不得给其办理有关手续,市物价局、财政局应对供热企业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区政府应根据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及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需要,制定政府计划,统筹安排,按照建设发展需要,合理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时向市财政局、建设局报送工程进度情况。

3、市建设局要继续加大对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追缴工作,所有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于*年9月30日之前缴清。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市建设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审计局每年应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5、本意见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