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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促进企业上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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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促进企业上市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政发〔20*〕42号)精神,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切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导向、企业自主、政府推动”原则,在全市大力营造企业积极争取、政府大力支持的上市工作氛围,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上市推进格局,力争到20*年全市上市公司数量达到*家以上。

二、健全培育机制

(一)建立健全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企业,列为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其倾斜扶持,强化指导,多策并举,加快全市企业上市步伐。

(二)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对其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发展改革、国资、科技、经委、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房管、环保、规划、质检、海关、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对拟上市企业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政策扶持

(一)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报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和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改制上市的费用补助、奖励和有关优惠政策兑现。对在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税收在县市(含夷陵区)的,由市财政补助*0万元。

(二)对拟上市公司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权属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视为变更登记,享受本市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产证不全的房产,经房产部门甄别认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符合城市规划、无房产争议的房产,可给予补办房产证。

(五)对改制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财务规范时应调增收入和利润补缴的税款,属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给予补助。

(六)后备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上市发行后由财政专项将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数额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发展。

(七)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开发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八)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或企业“买壳”上市,我市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且再融资投资项目在本市的;企业“买壳”上市,其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点在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上市办”),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拟定我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组织资源调查、建设与管理后备资源数据库、组织培训、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具体问题、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工作。

各部门、各县市区要确定分管领导、分管机构、联络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安排专项经费,扎实做好企业上市和后备企业培育工作。

五、规范中介市场

积极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中介机构服务*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工作,对进入*改制上市业务市场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市上市办要及时掌握情况,积极提供协调、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