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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生态立州、产业兴州、开放活州,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重点,以便民便商为切入点,以企业满意和群众满意为目标,努力营造开放开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和谐奋进的人文环境,着力提升州域经济发展环境竞争力,为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营造开放开明的政策环境
2、全面清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取消一切政策歧视,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财税政策、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政府采购、招投标、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享受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州委政研室、州政府研究室、州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综合招投标办、州招投标中心、州总工会等相关部门)
3、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缩短准入时间,培育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州工商局)
4、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积极争取国家、省的用地指标,加大土地折抵、置换力度,深入挖掘潜在土地资源,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保证主导产业项目和州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5、解决项目建设“进场难”问题。征地拆迁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补偿,补偿费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对已依法取得补偿安置费用又无理取闹、干扰项目进场的人员,当地政府及*等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干扰,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责任单位:州*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委、州房管局、州林业局、州移民局)
6、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对已进行区域规划环评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适当简化。对符合产业政策、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文物、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文体局、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
7、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劳动力和人才支撑。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和素质培训,做好城乡劳动力资源储备和供给。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建设,制定各行业、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供求信息网络,促进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加快人才“绿色通道”建设,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大力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确保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人才需求。(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才办;责任单位: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国家、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民宗委、州扶贫开发办)
9、拓展多元高效的融资渠道。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和融资,逐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渠道。金融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宣传国家金融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金融政策。采取措施吸引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来我州设立分支机构,推动邮政储蓄银行改革,积极争取政策多办村镇银行。鼓励发展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融资咨询、基金管理等中介机构,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州人行、州银监局)
10、进一步完善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尽快形成覆盖全州的担保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逐步扩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引导担保机构规范运作。(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州人行、州经委、州财政局)
11、改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凡到我州投资、兴办实业或经商的外地公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均可自愿申请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我州,在子女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一视同仁。凡在我州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人员,无论是否有我州常住户口,均可在企业所在地*机关申办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牵头单位:州*局;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12、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本着服务至上、发展优先的原则,以便民便商为重点,以优质高效为目标,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健全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工作补位制和过错追究制,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行政效能问责和绩效考评,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牵头单位:州纪委、州监察局;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13、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和公共事务公开。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党务、政务、公共事务公开的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重点推进办事流程公开、热点问题公开、行政执法过程和决策过程公开,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效果。所有具有审批、收费、执法职能的部门,都必须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对各自的职责、权限、程序、时限、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承办人员等实质性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党务、政务、公共事务网上公开,逐步开通网上申报、查询、受理、投诉等便民公共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纪委、州监察局;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14、深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制,定期对涉企涉民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载明审批依据、内容、条件、期限、程序等,在政府网站和*日报上公布。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各部门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严禁将下放的审批权力上收,严禁在合法审批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和程序,严禁借行政审批之机搭车收费或提供强制性服务。(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法制办、州监察局;责任单位: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15、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的行政服务中心,构建便民便商的服务平台。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除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外,县市部门的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都应进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将审批事项分成便民、鼓励发展、一般控制、严格控制和特殊五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便民类和鼓励发展类事项,做到即到即办;一般控制类和严格控制类事项,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类事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建立完善首问负责、联审联办、投资代办、网上审批等制度,消除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梗阻”。(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州编办、州法制办、州监察局、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16、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开展重点投资项目优质服务活动,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跟踪服务。对项目所需的土地、规划、环保、工商和税务等相关手续,明确有关部门实行全程服务,严禁任何部门以服务为名违规收取费用。推行办理情况回执制度,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负责将办理情况回执单交项目建设单位或企业填写,并及时报同级优化办。(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招商局;责任单位: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相关部门)
17、严格规范收费和罚款行为。定期审核、编制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列出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在政府网站和*日报上公布。执收部门进企业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对有上下限额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收费大厅,凡与本级行政审批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集中收取,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取消罚没收入“按比例留成”、“按比例返还”等收支挂钩办法,确保实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脱钩。任何地方和部门严禁以各种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和任务,严禁收费罚款与工作经费、工资津贴和考核奖惩及业绩挂钩。(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物价局;责任单位:州纪委、州监察局、州纠风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执收执罚部门)
18、简化涉企年检和报表。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和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要求外,其他年检事项和报表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要进一步简化手续,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办理,逐步推行网上年检。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不得作为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有关会员、咨询服务、上网等费用的收取,不得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提条件。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摊派、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牵头单位:州经委、州工商局、州统计局;责任单位:州商务局、涉企年检年审的部门)
19、规范各类涉企评比达标表彰和培训考察活动。巩固和深化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成果,确保保留项目规范操作,已经撤销的项目不反弹。对以收费为目的,加重企业负担,损害企业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各种评比达标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规范涉企培训活动,涉企培训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为目的。涉企培训须由承办单位向同级优化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严格控制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参加学习、考察、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活动。确需开展这些活动的,须由承办单位向同级优化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谁组织、谁出钱,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摊派任何费用。(牵头单位:州纪委、州监察局、州优化办、州纠风办;责任单位:州经委、州民政局、州物价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20、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房地产、环境评价、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安全生产评价、税务、会计、法律服务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不准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择公正诚信、力量雄厚的中介机构到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机构服务区执业,打破行业垄断,实现行政审批与中介机构配套服务。各类行业协会吸收会员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入会。对那些仍然依托行政管理部门,变相强制进行服务和收费的中介机构、协会、学会等,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州工商局、州民政局、州监察局、州工商联、各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有监管职能的各主管部门)
21、健全完善州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骨干企业和定期与民营企业主对话制度。对重点项目和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预期创税大户以及产业链长、安排就业多的企业,确定一名州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跟踪服务,定期召开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与民营企业主联系座谈会,及时有效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州工商联、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
四、营造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
22、深化企业周边和重点项目建设治安环境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重点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项目建设秩序的问题。对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故意伤害、绑架、勒索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投资者,强买强卖、强装强卸、阻扰施工、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提成费”等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依法予以打击。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给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禁借征地、拆迁、补偿,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局、州司法局,企业和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
23、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认真落实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综合招标投、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和国有产权出让等“四项制度”,建设阳光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坑害投资者和消费者、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保护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文体局、州综合招投标办、州招投标中心)
24、规范检查行为。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涉企检查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切实减少检查频次。除涉及公共安全、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外,其他检查都必须事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申领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未经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到企业进行检查,须出示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表明身份,并向企业说明检查的内容、时限以及举报、投诉电话,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负责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除县市以上*机关部署的统一清查行动或追捕重特大案件查缉犯罪嫌疑人、重大逃犯行动外,对私人住宅及外来客商入住的宾馆、饭店的房间,无确凿的违法证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检查、搜查。对经过我州境内的各种车辆,*、交通、林业等部门在实施检查时,要文明执法,对其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牵头单位:州法制办、州纪委、州监察局、州纠风办;责任单位:州检察院、州*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25、实行首次改正和重大处罚备案制。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先行改正,并提供政策法律指导帮助整改,整改合格的不予处罚;因未提供政策法律指导而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给予处罚;对企业一般违法行为,要从教育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从轻或减轻处罚。执法部门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查封账目和查封、扣押、没收财物等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措施,要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听证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牵头单位:州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6、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各级执法部门要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减少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和教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任何部门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执法。要增强公正执法意识,强化权限意识、证据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杜绝发生耍特权,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随意停业整顿、吊扣证照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企业或个人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任何部门不得干预。(牵头单位:州法制办、州监察局;责任单位:各执法部门)
27、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禁双重标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依法监督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公正执法。(牵头单位:州法制办、州纪委、州监察局、州法院;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8、加大对企业的法律服务力度。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司法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大力扶持、指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要通过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开展普法教育、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逐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企业生产者、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州内企业和投资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矛盾和纠纷,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的,由州委政法委协调各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局、州司法局)
29、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实行实名有奖举报。州和县市均设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认真落实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办法和实名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凡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均应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鼓励支持人民群众、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举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州纪委、州监察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商联、州优化办)
五、营造和谐奋进的人文环境
30、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宣传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环境就是资源、环境就是竞争力、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在全社会强化重商、亲商、护商、安商和尊重纳税人、保护投资者的开放意识,增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投资经营者方便不方便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志,努力把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做深做实。(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州委州直机关工委、州直各部门、各级党委)
31、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围绕开放活州,通过新闻媒体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和效果,大力宣传执法规范、工作高效、服务优质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州内外客商在我州积极创业、快速发展的好典型,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予以曝光,形成“人人关心经济环境、共同优化经济环境、悉心爱护经济环境”的社会氛围。同时,积极推介我州的特色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和名牌产品,提升我州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我州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开放良好形象。(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经委、州文体局、*日报社、州广电局、州政府公众信息网、各有关单位)
32、大力推进诚信建设。积极开展A级信用州和全省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创建活动,并以此推动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政府重承诺守信誉、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个人重公德守信义的良好风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以诚兴业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人行、州文明办、州工商局;责任单位:州*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州建委、州交通局、州人口和计生委、州教育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人事局、州招投标中心,各金融单位等)
33、努力改善人居环境。按照生态立州的要求,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搞好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搞好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把加快城镇化进程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切实搞好医疗、教育、文化、休闲、娱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创造环境优美、舒适方便的生产、生活环境。(牵头单位:州建委;责任单位:州规划局、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交通局、州卫生局、州教育局、州文体局)
34、进一步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纳入文明创建的重要方面,把群众满意和企业满意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标准,深化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文明质朴、诚实热情、务实守信、勤奋高效的*形象,营造竞争进取、开拓创新、文明健康、奋发向上的人文环境。〖〗(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州文明办、州广电局、州文体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
六、建立长效机制
35、强化领导责任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职能部门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共同抓。(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36、构建服务及监督平台。健全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及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等行政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通过部门业务系统和政府网站,建成州与省和县市三级联网的监督平台,对行政执法、政府采购、政务公开等实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州纪委、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法制办、州国家保密局,各县市政府)
37、完善评议评价及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以便民便商为重点,“两提高、两满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让企业满意和群众满意)为目标的评价体系,结合政务环境评议,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生产经营者,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价,评议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部门的工作考核。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州委、州政府作出检查;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牵头单位:州纠风办、州优化办、州工商联;责任单位: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局、州人事局)
38、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局、州人事局;责任单位:州优化办、州纠风办)
39、建立联席会议制。州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部署有关工作,交流和通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州优化办;责任单位: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0、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州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州发[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