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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州食品工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州食品工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提高质量效益,推动食品工业向精深加工和特色化、产业化、集群化方向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到*期末,工业增加值年增长达到20%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出口创汇达5000万美元以上;整合提升茶叶、魔芋、畜产品、特色蔬菜、特色饮料(含酒类)、粮食加工(含薯类)等六大品牌系列,每一品牌系列年工业总产值达3亿元;培育*户产值过亿元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改善,食品加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努力把我州的食品工业建成省内富有特色、最具成长性和竞争力的重要支柱产业。
二、加快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食品加工企业策划、论证、储备和建设项目。要加大力度组织食品加工企业向上争取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改贴息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资金、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贸易企业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努力争取国家和省里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成长性好、符合《*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政发〔20*〕*号)规定要求的食品工业项目建设,纳入全州十大工业发展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三、落实支持食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创办标准化、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州内食品加工企业创办原料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一律免征增值税;对为食品加工企业原料基地供应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种苗的一律免征增值税;走村串户的商贩为食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每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食品加工企业在州内收购农产品的允许按含税价抵扣增值税。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食品工业企业进入园区集约发展,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进入园区的食品加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首付出让金达30%后,可分期支付,各种规费按国家规定下限收取。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食品工业企业用地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新办的食品加工企业符合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条件的,在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照顾;对州内食品加工企业,凡符合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安置残疾职工或下岗职工就业、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税收政策适用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支持食品工业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协作。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速形成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食品加工企业广泛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快推进食品工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提高食品加工企业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从20*年起,州财政每年安排资金200万元设立食品工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全州十大食品加工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高技术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等项目。各县、市根据财力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食品工业发展。
五、推进品牌资源整合,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要组织力量重点推进茶叶、魔芋、畜产品、特色蔬菜、特色饮料、粮食加工等优势食品资源和品牌的整合进程,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由州食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食品资源和品牌整合实施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集团化、集群化方向发展。根据《*州质量兴州规划》的规定,对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湖北省名牌产品和湖北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30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六、拓展融资渠道。要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融资信用环境,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项目对接活动,积极争取金融部门对科技含量高、有良好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好的食品骨干企业和优势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州食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人行、州银监局及各家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制定企业融资导向性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列入导向性计划的企业和项目,每年开展两次以上银企项目对接,并积极引导各级担保机构做好为食品企业的担保服务工作。组织食品企业向上争取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利息补贴的优惠政策。鼓励食品企业开展资本运营与外商合资、合作,吸收民间资本和其他行业资金投向食品工业,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企业积极向银监部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帮助食品企业广劈渠道多元化融资筹资。
七、推进食品标准化认证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质量安全体系。根据《*州质量兴州规划》规定,对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000元,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支持食品工业企业拓展州外市场。鼓励企业到农博会、食博会、广交会、中博会等大型经贸洽谈活动中推介产品,拓展市场。企业外出参展的展位费用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九、建立食品工业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具体实施办法由州经委会同州交通局、农业局、工商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