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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稳定和壮大烟叶支柱产业,切实满足烟叶生产对土壤条件、生态条件和社会条件的要求,不断提高烟叶质量,促进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恩施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按照“稳定、优质、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全州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的要求,在规划期内建立和落实基本烟田规模,稳定烟叶种植面积,确保烟叶生产目标的实现,把我州建成全国优质烟叶产区。
第二条合理区划布局。全州重点发展47个万担以上的乡(镇)烟叶生产区,稳定发展19个5000担以上的乡(镇)烟叶生产区,力争在*期间实现烤烟和白肋烟专业化种植面积达到80%以上。
第三条建立基本烟田制度。全州基本烟田规模要达到153万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在适宜种烟区域范围内,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对烟叶生产的影响,妥善处理好烟叶生产与其它作物用地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基本烟田,编制基本烟田规划。
第四条实现基本烟田规范管理。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流转的规定,在农民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途径,实现规划区内基本烟田的相对集中,规范管理,高效利用,提高整体产出效益。
第五条严格实施基本烟田保护。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区、定界、登记造册、编制图表,建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对破坏基本烟田保护区内生产基础设施、设备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签订基本烟田保护责任书。在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地方,由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或烟农协会组织分别签订责任书,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烟农颁发基本烟田证书。明确政府、烟草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或烟农协会组织、烟农对基本烟田的保护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第七条建立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确定,由县(市)烟草部门与烟农签订满足烟叶生产两年一次或三年一次轮作的种植合同,确保基本烟田有效轮歇和养息。
第八条征用基本烟田应实行补偿。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给予补偿(其中应当包括对基本烟田基础设施的补偿)。
第九条依法保护烟农的合法权益。烟草行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投入必要的资金,扶持基本烟田建设和烟叶生产种植,并对烟农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帮助。烟草公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标准收购烟叶。烟农按合同种植的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负责全部收购,并及时兑付收购资金,进一步提高烟农种烟积极性。
第十条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规划和完善烟田水利设施、烟区道路、烤(晾)房、防雹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中低产和瘠薄烟地改造的力度。采取国家立项、行业投资、政府补贴等办法筹集资金,同时,在烟叶生产区将扶贫资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资金、村级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使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不允许将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各尽职责协同配合。烟草、发改、农业、财政、林业、环保、气象、扶贫、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州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实施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加强烟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基本烟田的有效排灌能力;加强烟区道路配套工程建设,确保物资供应、烟叶调运;加强防雹、人工降雨设施建设,完善烟区防雹网络体系;加强烤(晾)房、收购网点和仓储建设,以适应生产布局、生产规模的要求。
第十二条明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权属。由烟草行业投入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补贴建设的渠系、水坝、管网、提灌站、烟区道路、集中密集式烤房等生产基础设施,所有权归村组集体,水窖、水池、单个密集式烤房所有权归烟农。
第十三条推进标准化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州烟草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定并颁布适合恩施优质烟叶生产的地方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科技创新,通过科技示范,典型引路,加快烟叶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流;提高烤烟生产整体水平,创恩施烟叶品牌,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第十四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电力、烟草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规划要求,分别抓好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强化水土保持工作,为基本烟田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加强耕地质地建设,推广绿肥种植、秸杆还田、有机肥科学使用,调整前茬作物,不断改善土壤环境,保护和提高地力,确保基本烟田可持续利用;立足开发多种能源,大力推广煤炭烘烤,逐步试验推广电能烘烤,落实农业生产电价政策,保证电能供给,严禁乱砍滥伐森林烘烤烟叶。
第十五条落实措施防治污染。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排放“三废”的工厂、作坊。对已经建成的“三废”排放未达到控制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烟叶生产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减灾和救助机制。各级烟草部门要筹集和建立烟叶保险风险金,保险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烟叶生产保险,对按计划种植而遭受冰雹等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烟农适当补助。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烟办、民政、财政等单位为广大烟农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基本烟田保护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规范烟叶经营流通秩序。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烟草、*、监察、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协同配合,依法打击烟叶经营流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烟叶经营流通的良好秩序。
第十八条健全和完善服务体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指挥队伍、经营管理队伍、烟叶技术队伍、烟农队伍建设。创新生产组织方式,探索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健全完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制,为烟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州烟草公司要加强烟叶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用于指导全州烟叶生产。加强与卷烟工业企业沟通协调,本着共同投资、互惠互利、立足长远的原则,吸引全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来恩施创办烟叶生产基地,建立稳定的生产营销网络。
第二十条州人民政府烟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指导和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单位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