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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下发一系列文件进行治理。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仍有个别地方、少数部门和学校不顾群众利益,巧立名目乱收费,有的搭车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现重申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号)和省教育厅“十不准”规定。农村中小学要坚决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教育收费的管理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学校校长,在收费管理中应担负起领导责任。学校分管领导和中心学校的常务副校长以及具体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上述责任人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纪发?20**)追究纪律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教育、财政、物价、审计、减负办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巡查制度、听证制度和审计制度,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加大对违规收费、挪用教育经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方面要着重查处教育部门和学校擅自向学生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强迫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购买保险以及乱发钱、乱花钱等违纪行为;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及其部门挪用、截留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教育公用经费、危房改造经费等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