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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精神,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各地集中资源招引“大、高、外”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项目预审制度
1、凡城区“三办两园”引进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必须进行预审。
2、项目预审本着“依法合规、优质高效”的原则进行。其程序分为两个阶段:(1)准入预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属性、投资强度、环保及安全影响评估,是否具备投资实力等。准入预审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2)用地规模及征地选址预审。主要审查项目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和建设规划。由企业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征地选址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预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前一阶段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进入后一阶段的预审。拟引进项目通过上述两阶段预审后,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签字,才能签订正式招商合同。工业项目招商合同范本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发文公布,各街道办事处、园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所有签订的工业项目招商合同必须报市商务局备案。
3、对全市一次性用地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长会签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对一次性用地100亩(含100亩)以上的项目,必须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长碰头会讨论通过。审批项目用地要严格履行验资程序,申报用地单位应拥有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出具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验资证明。对达不到用地条件的要相应核减用地规模。严禁工业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二、鼓励招大引强
4、对投资额超过2亿元,或者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好的“大、高、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5、对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的企业,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不进行准入预审。
6、对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项目落户满两年、开发建设进度未达到约定要求的,预留规划用地自动取消。凡出现闲置土地或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50%的企业,不再为其新增供地。
7、对符合*政发[20*]12号文件规定的A、B、C类项目优先准入供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高新技术、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精细化工类项目,在项目预审、供地、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城区“三办两园”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镇、场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引进和供地。工业项目供地方式、程序、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8、调整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制度。从2007年起,对各镇(办、场、园区)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只包括C类(含C类,下同)以上项目个数和投资总额。经济工作综合考核结帐中招商引资类得分和奖励,主要考核当年引进的C类以上项目个数和投资总额,完成C类以上项目引进个数的得5分,完成项目投资总额任务的得5分,对多引进的C类以上项目实行加分奖励,并据此相应调整招商引资工作单项考核结帐办法。凡新引进淘汰类项目或“五小项目”的,一律不得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严格追究行政一把手的相关责任。
三、鼓励集约节约用地
9、奖励集约节约用地。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均超过规定标准20%的C类以上企业,可按*政发[20*]1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个档次享受相应税收奖励政策。
10、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外,企业新上项目用地应当建设二层及以上多层厂房。对建设三层及以上多层标准厂房或利用原有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其二层及以上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全免。
11、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凡利用农村零散集体建设用地或小集镇空闲厂房发展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凡利用存量划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标准化厂房、用于发展本村组集体经济的,按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12、实行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将依法规范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用好存量土地、基本农田保护等作为考核内容,每年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20*年作为奖励加分内容,2007年正式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度较高、落实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较好的镇(办、场、园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并可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上上年度、上年度及当年土地使用率分别低于95%、80%、60%的镇(办、场、园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四、全面推行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
13、严格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城区“三办两园”每亩(不含代征面积)不低于100万元,镇、场每亩不低于60万元;新建厂区容积率轻工业一般应大于0.5,重工业一般应大于0.8,其中多层厂房应大于1.2;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企业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城区“三办两园”工业项目所需的职工住宅、食堂和招待所等配套设施应按统筹规划、集中建设的办法予以解决。
14、规范项目用地和建设行为。所有工业项目必须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建设,并应严格按照招商合同和批准内容进行。项目竣工后,由市工业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及其他相关控制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监管项目内容和投资强度,市规划局负责监管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土地用途和用地规模。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作相应处理。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五、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15、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定期清理工业项目用地情况,依法督促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对获得用地通知书之日起,土地闲置6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下达限期开工督办通知书;闲置1年未动工建设的,要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30%的土地闲置费;1年以内已开发建设但建筑面积不足约定总建筑面积1/3,或投资额不足约定投资总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建设用地,要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0%—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管责任
16、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规划、商务、环保、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业项目预审小组。上述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中,工业项目预审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发改委、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工业项目土地征用、使用监管和用地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招商引资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情况的年度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凡因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七、本文件自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市内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