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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镇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镇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镇村健康发展;坚持以“十镇百村”示范工程为重点,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科学规划、优先布局、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坚持产业兴镇,大力提升小城镇功能,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切实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全市城镇发展体系规划,全市确定10个重点镇和100个示范中心村,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突出抓好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城镇规模,把小城镇和示范中心村建设成为工业生产的小区、第三产业配套发展的集中区、农副产品的聚集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阵地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二、科学编制规划,加强镇村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三)认真编制镇村规划。一是规划编制的组织。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建制镇、小集镇、村庄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编制镇村规划任务的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资格。二是规划编制的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规划区内小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批;小集镇、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报规划部门审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确需修改时,由镇人民政府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三是加快镇村规划编制进程。全市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所有镇村规划编制任务。2006年要完成全市所有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修编,重点镇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同时要完成全市示范中心村的建设规划编制;20*年要完成国道、省道、市道沿线小集镇、示范中心村的建设规划编制;2008年要完成全市所有小集镇、示范中心村的建设规划编制。示范中心村建设规划应突出产业布局、服务设施和村庄规划。四是保障规划编制经费。镇村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各镇人民政府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四)严格规划建设审批。建制镇、小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服从镇村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接受规划部门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其中,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小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办理“一书一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小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国土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要积极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城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规划部门和各地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审查,明确土地的用途和建设工程要求。对不符合城镇规划和示范中心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提供土地。要积极建立完善镇村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对镇村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项目选址和建设必须征求专家意见,通过科学论证,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五)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批准的镇村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和示范中心村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镇村总体规划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符合规划但未批先建的,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实施处罚;对没有编制规划或没有修编的建制镇、小集镇,要暂缓审批建设规划;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严格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四道关口,其中5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依法招标确定施工队伍,并实施工程监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的监督管理。
三、加快镇村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融合
(六)整合资源优势,优化产业结构,以产业集聚带动镇村发展。各地要坚持“产业兴镇”战略,根据自身的资源、产业、区位等优势,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全面整合各类资源,大力发展主导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壮大区域经济和板块实力。经济基础、区位优势和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镇,应通过建设工业小区和工商业小区,形成规模经济和聚集效应。*期间,全市重点抓好10个小城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发展,经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10个年营业收入过20亿元、5个年营业收入过30亿元的小城镇。
(七)解决好发展用地问题。镇村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率,推动镇村统筹协调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镇所辖的村庄撤村并点,迁村腾地,促进村民建房逐渐向小城镇和示范中心村集中,农村工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制度,对已在小城镇登记落户和长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应尊重其本人意愿,允许退回或依法有偿转包、出租原承包的责任田,并可委托代耕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营,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对重点镇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中心村建设用地要认真做好迁村并点规划,科学确定中心村和基础村的规划选址,逐步淘汰过于分散的自然村落。要严格执行农房宅基地面积标准,统筹安排村庄各项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八)鼓励农民进镇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破除一切限制农民进镇创业的观念性、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小城镇发展。鼓励和吸引先富起来的农民到小城镇投资办厂、建房买房,参与市政建设;鼓励外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到小城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兴办二、三产业。镇人民政府要搞好招商引资,引导进镇落户人员和城镇居民建房户向住宅小区集聚,引导各企业特别是新建的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推动企业集约经营、规模发展。加快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
四、以“十镇百村”示范工程为重点,突出抓好镇村建设
(九)实施“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力量、配套建设、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积极抓好“十镇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完成。通过抓好“十镇百村”示范工程的建设,增强对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重点镇真正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副中心;通过抓好全市100个示范中心村的建设与整治,探索村庄建设新模式,切实改善农村发展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与健康水平。10个重点镇应在产业发展、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特色镇创建等方面下功夫。到2010年,供水普及率达到100%,绿化覆盖率达到35%,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镇建成区人口规模达到4万人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镇区拥有比较完善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设施。100个示范中心村建设与整治应以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为中心,努力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实现村庄环境建设目标。要做到通村主干公路达到4级以上标准,村内主干道硬化;村内主干道及公共场所路灯亮灯率达到90%以上;给水、排水系统完善,自来水基本入户,村庄内有公共厕所;村域内水面得到较好保护,水质达到区域达标水平,排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农户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灶率达到90%以上;村内保洁制度健全,有垃圾收集点及必要的垃圾废旧物处理设施;村级组织应有工作用房、村民议事及活动场所、村级图书室和文化中心户。(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今年起3至5年内,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十镇百村”示范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安排相应资金配套。国土部门要切实解决好重点镇用于经济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用地指标,在不减少耕地总量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主要向重点镇倾斜。在村庄建设整治中,积极争取享受宅基地退建还耕和土地整理等省级扶持政策。村庄居民点集中建房,需占用农用地的,实行“先借后补,节约奖励”的政策,先借用宅基地,3年内通过对退出宅基地和荒地整理,补齐借用面积,对剩余土地,其指标奖励给各地作为建设用地。财政部门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资金用于村庄整治。市直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支持示范中心村建设的政策措施,将本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与示范中心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服务,简化手续,为镇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鼓励开展小城镇建设竞赛和创先活动,强化小城镇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从今年起,市政府设立仙桃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江汉杯”,对创建工作居前5名的单位给予奖励,每2年1届。获得“江汉杯”的单位具备参加省“楚天杯”创建考核资格。
五、完善基础设施,着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十一)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城镇服务功能。坚持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兴建交通、给水、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电、通讯、燃气等基础设施,增强城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加强城镇文化、教育、娱乐、医疗、卫生、体育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经济交流与信息传播,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维修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城镇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持续利用。
(十二)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要从城镇景观、沿街立面控制、环境绿化美化、镇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加大环境整治力度,重点整治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乱停车、乱设摊点、广告和占道洗车等违章行为。积极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保护城镇环境,不断提高节能意识,建设节约型城镇。
(十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多元化镇村建设投资体制。逐步建立政府、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镇村建设投资体制。进一步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行市场化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镇村的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投资者以一定的方式收回投资;允许对镇村道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转让拍卖,收入用于镇村建设。重点镇要努力构建信用体系,提高信用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利用金融资本加快小城镇建设。各商业银行要增加小城镇建设贷款规模,对小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品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开发给予贷款支持,逐步开展居民购房、购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方面的信贷业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创镇村建设工作新局面
(十四)加强镇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镇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镇村建设。从今年开始,将镇村建设工作纳入各地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地主要负责人对本地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将镇村建设和“十镇百村”示范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确定建设标准,集中扶持资金,发挥集成优势,扎实推进镇村建设。
(十五)抓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确定镇村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在城区“三办二园”恢复城建办公室,在建制镇设立城建管理所,与国土管理所合署办公,分别接受市规划、建设、城管和国土部门管理,综合协调管理镇办的土地、规划、建设和城建监察工作。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六)明确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市规划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各地搞好镇村规划编制、修编、申报、审批、实施等工作,并组织开展规划执法监察;市建委负责镇村建设综合协调工作,制定镇村建设考核验收办法,并组织综合考核检查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各地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开展城管执法监察。各地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镇村建设发展大局,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我市镇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