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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城规划区内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违规建房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城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城规划区内非法建设私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年3月31日之前已建的房屋,原则上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内,但对其中少批多占或少缴规费的,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限期处理到位。
二、20*年3月31日之前发生在一统碑、七里和梅苑三个小康村范围内,且手续完备、符合*城规划要求,但至今未建的出让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退回购地款。
三、20*年4月1日之后非法出让土地,但至今未建的,由*镇政府责令相关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或个人,自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如数退还购地款,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逾期不退的,由县纪栓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20*年4月1日之后非法审批发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自本意见下发后10日内自查自纠,并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理;逾期未纠正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从重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20*年4月1日至20*年7月6日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违规建房,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先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并于本意见下发后15日内按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不答合规划或者符合规划但逾期未补办手续的,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依法拆除。
六、20*年7月6日县委《关于切实加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20*]22号)下发后,仍然顶风非法建设私房的,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拆除。其中,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20*年4月1日之后的农村村民违规建房,属于县委《关于切实加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20*]22号)规定的农民建房申请范围的,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不属于文件规定申请范围的,比照本意见有关城镇居民违规建房处理方式执行。
八、建立健全联合清查机制。从县清理整顿*城规划区内非法建设私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加大对*城规划区内非法买卖土地、个人违规建房等行为的清理和查处力度。
九、对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清理整顿工作的,县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要坚决、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公开县清理整顿*城规划区内非法建设私房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通过广播、电视、会议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买卖土地和个人违规建房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
十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县直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市垂直管理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违规建设私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并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如实上报县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同时,负责做好本单位违规建设私房干部职工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逾期没有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或者顶风非法建设私房,以及干扰阻碍清理整顿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一经查出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