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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提升工业经济发展层次和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上市培育对象
列为我县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县,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鼓励发展类产业;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有上市要求,并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的企业。
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经上市办审核,报县企业上市工作指导组审定。
二、上市培育对象的扶持政策
被确定为我县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县政府设立“*县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支,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我县拟上市企业培训、宣传推介、中介费用补贴、先期资金垫付、上市奖励和工作经费等。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
2、上市企业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变更过户时,涉及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
3、上市培育对象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节能减排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4、上市培育对象引进的人才,按照现有人才引进政策优先给予落户、子女就学、住房等政策。
5、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在本县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我县相关优惠政策。
6、上市培育对象确因企业上市需要,而补缴或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7、上市培育对象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8、上市培育对象在我县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以及境外上市的,县政府给予奖励120万元(含市政府奖励中县财政承担的7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从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9、上市培育对象在成功上市后,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扶持上市公司发展,但不得同时享受招商引资的税收奖励。
10、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在*县注册,且纳税地点在本县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1、上市培育对象其他政策性事项,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三、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1、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成立企业上市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定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协调企业上市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上市协调、业务指导以及受理上市补贴、奖励和审核工作。
2、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专人联系,做到全程服务。上市办要对被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积极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政策指导、对上联系、中介选择、部门协调等服务,做到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尽力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做到上市优先,特事特办,主动服务。
3、上市培育对象在享受我县相关扶持政策后,不得主动退出上市程序。否则将如数补齐县财政补贴,退还奖金,取消一切奖励政策,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