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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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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县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办[20*]7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20*]23号)精神,现就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完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基本建立符合我县农村公路发展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实现农村公路“村村通、天天通、路路通”目标。

(三)主要任务:为实现上述目标,农村公路应着力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工作。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安保工程维护,绿化修剪,边沟、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二、管理养护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主体及其担负责任。

(二)县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验收标准、考核办法;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养工作,监督检查养护计划落实、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的使用;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道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所辖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检查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公布考核结果。

(四)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分月拨付日常养护资金。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制定并上报本辖区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计划,筹集养护资金,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协助做好辖区内县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一)资金标准。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6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000元/公里,村道每年600元/公里。

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

(二)资金筹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县政府多渠道筹集组成,主要来源包括:1、市级补助;2、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3、交通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4、乡村运用“一事一议”政策筹集的资金和村民投工投劳;5、社会捐资及其它。县财政将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需要。

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等组成。

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小机养路费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县公安、农机部门依法协助征收,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资金管理。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小机养路费等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按计划拨付到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乡、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除乡、村筹集外,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依据考核办法,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和养护分离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落实。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要结合养护管理,充分发动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可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综合整治超载超限等涉路问题,切实在广大农村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和工作合力。

(二)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按《公司法》规定成立面向市场的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农村公路养护权。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中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招标、发包。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路段,实行与干线公路捆绑,或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联合招标,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五、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管理养护资金,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要设立乡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尽快建立健全适应工作需要的新体制、新机制,以推进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