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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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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与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执法机制,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现就县城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的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加强县城规划区规划管理与执法,遵循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规划管理执法与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城市规划管理执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建立长效机制,完善责任追究等制度,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推动城市规划执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明确城市规划管理与执法的职责分工

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与执法由县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衡山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其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用地(含农民宅基地)预审与管理;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审批与管理,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含农民建房)、施工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县国土资源暨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县规划局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放线、验线,县城管执法局参与放、验线(属集体土地的衡山镇土管所或开发区国土分局参加);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巡查执法和违法建设查处拆除工作;衡山镇、经济开发区在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编制辖区内村庄布点规划及村庄规划点修建性详规,报县国土资源暨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村庄规划点修建性详规批准前暂停审批该规划点内的农民住宅新建项目,同时衡山镇、经济开发区负责违法建设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县城管执法局。

三、划分区域,分类管理县城规划区

将县城规划区划分为核心区、控制区及一般规划区三类,不同区域明确规划建设管理的不同要求。

1、明确三类区域范围。

(1)核心区东至105国道衡山镇东界、西至柳林河、北至外环路北侧100米、南至六潜高速入城连接线(含开发区启动区、拓展区)、九桠树(其中衡山路西以淠源渠为界)。

(2)控制区自核心区向外以105国道、318省道为轴线东至大河厂集镇和六潜高速满路桥服务区、西至迎驾*镇、北至高桥湾科技园、南至*风景区。

(3)一般规划区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核心区、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地区(以具体规划图为准)。

2、严格三类区域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权限。

(1)核心区内现有集体土地(外环路百米绿化带等除外)由国土部门逐步报批征为国有土地收储管理,该区域内除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统建安置区外,不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个人住宅;确属危房的进入核心区外集中规划点安置,或经批准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进行维修加固(不改变原房屋结构、基础、高度、面积)。核心区内所有项目建设(包括选址、用地及规划方案)一律由县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暨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

(2)控制区内不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个人住宅,符合分户条件或自建条件的,必须进入统一的村庄规划点按规划要求建设;确属危房的,经批准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要求进行维修。控制区内项目建设(包括选址、用地及规划方案)一律由县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暨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中,集体土地上农民新建、改建住宅由衡山镇、经济开发区审查建房条件,县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依据村庄规划点修建性详规进行批准。

(3)一般规划区内农民住宅建设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4)县城规划区内的国省道、六潜高速公路入城连接线两侧200米、外环路北侧100米范围内不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个人住宅。

四、充实执法力量,划转执法权,加强城市规划巡查执法

1、设立规划巡查执法中队。隶属县城管执法局管理,对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巡查、执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县城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应抄送县城管执法局备案,县城管执法局根据批准的规划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经济开发区在原城管中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规划巡查员,负责开发区范围内规划巡查执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城管执法局指导,行政上归开发区管理。

2、组建规划信息员队伍。加强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信息收集、社会监督、举报工作,构建县、镇(区)、村、组四级规划管理与执法信息网络体系,对规划区形成全方位覆盖,确保违建一处,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

3、加强规划巡查执法的治安管理。县公安局组建城管治安中队,与城管执法局治安办合署办公,加大规划巡查执法和市容执法的保障力度。

五、完善机制,建立健全规划巡查执法制度

1、严格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本地农民申请建房(享受土地二轮承包政策和土地款分配权)须经本组农户逐户签字同意后,向所在地村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

(2)建房条件审查。①村(居)委会集体审核农户建房申请(重点审核其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是否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衡山镇或开发区管委会;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或建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将其建房申报表集中上报县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3)规划及用地审查。县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派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拟用地和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或安置区规划。对选址、用地符合规划的,将其拟建房占地面积、土地四至界格、层数和建筑面积、原有住房处理要求、新房建造时间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4)规划及用地许可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县城规划核心区、控制区建设的,由建设、国土部门汇总上报县国土资源暨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一般规划区内建设的,由建设、国土部门依据村庄详细规划或安置点规划进行审批。

(5)施工放验线。个人建房选址规划及用地批准后,由县建设(规划)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衡山镇或开发区管委会参加,按批准文件及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放线和验线(施工占道费由城管执法局收取)。

2、建立规划巡查报告制度。城管执法部门要将县城规划区核心区划分为若干个规划巡查执法片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各片区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现场制止,48小时内查处到位,需拆除的违法建筑必须在一周内拆除到位。根据规划管理执法和查违工作需要,各规划执法片区巡查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每周汇总上报县城管执法局,县城管执法局每月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查违指挥部,定期报告县国土资源暨规划管理委员会。

3、实行规划审批和违法建设查处通报制度。县建设(规划)局审查批准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批件同时抄城管执法局,县城管执法局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调查,属未批先建的一律拆除,属批后改变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的,征询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抄建设规划、国土部门,重要案件提交县国土资源暨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县查违指挥部研究。

4、坚持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城市规划巡查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县政府与县城管执法局、衡山镇、经济开发区签订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书,衡山镇、开发区与村、组信息员签订信息举报责任书,县城管执法局与规划巡查员签订巡查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责任与义务,年底考核兑现奖惩。

5、建立规划管理与巡查执法举报制度。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在公开媒体,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建设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和促进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领导,加大规划管理与执法保障力度

1、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与执法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工作是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从全县城市建设的长远目标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增强规划管理与执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执法体系,推进城市规划由粗放管理执法向精细管理执法、突击管理执法向长效管理执法、分散管理执法向综合管理执法转变。

2、加强沟通协调,提高规划服务水平和管理执法效率。城市规划建设管罚分离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衡山镇、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坚持科学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不断提高服务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密切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城市管理执法的有机整体,共同努力提高我县城市规划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