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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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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全县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中小企业上台阶

1、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8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企业在按照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享受有关税收奖励政策期间,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此项鼓励政策。

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

2、鼓励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工业企业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建设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信息化类项目。对购置单台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含)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企业设备购置补助,每户企业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置单台设备价款不足1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当年或次年,按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评审条件,给予企业项目投资补助。具体补助和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从事矿产品采选、烧结等生产活动的资源型企业,水泥、钢铁等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的企业,以及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已享受投资专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此项鼓励政策。

三、鼓励中小企业创优升级

3、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企业每连续保持以上资质两年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4、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级、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5、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6、产品被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7、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8、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新获得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的“出口创汇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0、新获得省百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以上第3-11条规定的奖励对象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产品)初次获得上述某一级别资质的,对照标准奖励;若同一个年度获得同类多级别资质的,按照所获最高级别资质的标准奖励;若企业在已具有某一级别资质并获得了相应奖励的基础上,不同年度再获得同类更高级别资质的,按照同类不同级别奖励标准间的差额进行补差奖励。

四、鼓励中小企业引进人才

12、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我县中小企业工作或创办中小企业的,经县人事、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五、鼓励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3、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渠道作用。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小企业贷款政策和贷款规模。县人行要足额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信贷政策,指导、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新增贷款。

14、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加大金融服务品种的创新力度;要制定适合于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办法,降低授信门槛,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可实行公开授信或适当发放信用贷款;要根据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确定适当的贷款种类,细分融资渠道;要积极推进支付结算业务创新,提供多样化结算工具,加速中小企业资金周转;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和中间业务“一条龙”式金融服务。

15、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鼓励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联合重组或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受保企业,按在担保机构当年实际融资担保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实际增加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导向作用,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

16、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银行、担保机构要积极推行中小企业存货、出口退税单、应收帐款、仓单等抵质押贷款或担保。提倡联户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担保、由担保公司全额担保的贷款担保新方式,积极探索以收益权、现金流、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农村集镇商住房、林权、渔权等为抵质押的融资新方式。对开展以上金融新产品业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单个贷款规模达10万元以上的金融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中小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一律不准要求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中小企业在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他项权证抵押行政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

17、积极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物抵押贷款业务,具体办法按《关于*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物贷款抵押的若干意见》(*政办〔20*〕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8、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农村信用联社改制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争取尽早挂牌营业。

19、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公司,并单设帐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风险拨备。

20、鼓励发展典当业。支持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典当企业发展,对年度典当余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中小企业典当金额占当年典当余额2/3以上的,当年给予典当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进和培育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企业,2年期满后延续3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政策,按第12条规定执行。

22、积极引进和培育资产监管公司,为中小企业动产向银行申请动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对在我县投资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资产监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

23、完善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以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量、增幅和创新金融产品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制定完善县政府对县内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办法。完成任务的,县政府通报表彰和奖励。

24、对已被列入上市规划、积极推进上市工作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完善服务体系,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25、组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联系、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职能,并在创业辅导、技术研发、信息咨询、人员培训、银企合作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26、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县物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对各项涉企收费监督和检查。对工业企业房屋建筑物墙改专项基金暂按现行标准的10%征收,在企业房屋建筑物报请县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前,须经有关部门现场查验认定,符合墙改政策规定的,不再征收;不符合墙改政策规定的,按现行标准足额补征。查验认定和补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涉及工业企业的其他收费,按规定据实收取,不搞预征、预收。

八、其他

27、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兑现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其中涉及税收奖励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2009年,县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8、在我县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所属产业符合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规划布局和安全生产等政策要求的,不分所有制与隶属关系,对照具体条件享受扶持政策。

29、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