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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对外开放水平,全力支持外资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立足全市外资投资企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优化名称资源
1.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名称中不反映其行业特点。如武汉鸿飞发展有限公司。
2.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组成顺序使用名称。如兴海物业(武汉)有限公司。
二、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跨行业经营
3.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规定,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且有利于民生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核发经营范围表述为“在国家允许、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范围内经营(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有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三、放宽项目审批,支持企业发展
4.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可先行办理注册登记,并持加注有效期一个月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因特殊原因,企业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登记,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允许持企业申请和股东承诺文件,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经营期限延期变更手续。
四、放宽投资主体限制,简化登记材料
6.允许境内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7.香港、澳门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自由关税区设立的离岸公司来汉投资,可不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而改由香港、澳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件。
8.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五、放宽出资限制,缓解出资压力
9.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外非货币财产(境外不动产除外)入境出资,并由中国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由境外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中国评估机构确认。
10.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1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开辟新的投资渠道,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出资。
12.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在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审查委托出资的书面证明。
13.在外商投资公司合同和章程中,股东出资期限可不表述为具体的期数和时间,但首期出资和国家专项规定明确规定出资期限的除外。
14.根据章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约定一次性缴付出资,但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可修改章程申请分期缴付出资。
15.外商投资企业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出资期限最长可延期至5年。
六、提升服务效能,推进和谐监管
16.下放部分登记监管权限。除并购企业、限制类企业以外,投资总额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新设立企业,委托所在地工商分局直接办理设立登记。
17.完善网上办事平台,全面推进网上登记和年检。
18.简化内部审核程序,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的范围。对分公司设立、注销、年检,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简单登记事项变更,由审查人员一人核准。
19.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为不断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指派专人“一对一”做好重大签约项目跟踪服务,认真做好项目的登记注册、出资监管等工作,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在审批、注册登记、到资验资及开工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项目落地投产进度。
20.建立提示、警示制度,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开展以提示、警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不断完善和充实联络员联系制度的内容,进一步拓展工作层次和工作内涵,使之成为服务外资企业、加强与外资企业联系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