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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展金融中心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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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展金融中心建设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中心建设步伐的精神,积极支持我市资本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工商职能,积极支持金融行业发展

(一)提供筹建登记服务。对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或外地金融机构来汉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提供筹建登记服务。在其《金融许可证》正式获批之前主动指导、帮助筹建金融机构完善、规范工商登记资料,方便其在正式批文下达后及时领取营业执照。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一是允许民间投资者在申办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时在名称中使用“投资”、“担保”、“典当”以及适应市场需求、符合法律规范的新提法和新字样;二是允许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名称中间使用“(*)”字样;三是按照充分尊重历史、积极发挥金融老字号资源优势的原则支持金融企业的名称申请。

(三)大力支持我市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按照《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武工商[*]39号)积极鼓励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顾问(咨询、管理、理财)公司、保险中介(评估、监督、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产权交易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丰富民间资本的投资理财渠道。

(四)大力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一是积极履行行政确认和行政保障的职能,按照《*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暂行规定(试行)》(武工商注〔*〕36号)免费为股权出质双方提供股权出质登记服务,鼓励民间资金参与股权融资;二是建立我市股权出质信用库,收集整理质押企业的履约情况,提供给金融机构或其他质权人,帮助他们选择股权质地优、履约信誉好的企业贷款融资;三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及时向社会《全市动产抵押物登记动态信息》。

二、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提高服务金融水平

(五)配备专人,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金融机构的登记工作纳入“绿色通道”,配备既精通工商登记注册业务又熟悉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为金融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缩短办事时间,提高行政效能。

(六)建立金融机构工商联络员制度。从市局、分局到工商所分别与相应的总(分)行(公司)、支行和储蓄所(营业部)全面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帮助解决登记注册和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为其经营活动提供行政保障。

(七)共享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主动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共享企业信用记录以及按照企业信用标准分类的企业信用等级,供其在选择交易对象、开展经营活动时掌握较为全面的企业信息。同时也可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信用资源加强监督管理,共同促进*市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

(八)主动提供企业登记信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的各类企业准入、变更、年检等登记注册信息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方便其全面及时掌握潜在客户的动态资料,力促其高效运行,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九)支持各类在汉金融机构开拓*城市圈市场。一是每季度编写发行一期《*城市圈投资信息参考》,提供*城市圈各个城市市场主体发展的全面数据,为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合众人寿等本土金融机构进军*城市圈提供翔实、全面、权威的市场主体参考资讯;二是实行*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加快金融机构拓展城市圈市场的步伐。

(十)积极支持我市各类企业上市融资。对每一个进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后备企业建立重点联络员制度并纳入“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全程登记注册服务:一是完成股份制改造,对尚未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供改制指导服务;二是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提供《公司法》专业辅导服务和登记注册咨询,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三是帮助企业完成上市之前的历史问题理顺、清理工作;四是加强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政策辅导。

(十一)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产权交易活动,推动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一是鼓励各类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股权。为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拟进场企业的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以及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为产权交易市场甄选上柜交易企业提供参考;二是对进场交易的股权转让、变更一律纳入“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三是积极参与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对进场交易的股权的真实合法性、可交易性提供权威信息,对交易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四是积极支持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和代办股权转让系统的顺利运行。

(十二)全力支持我市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一是确定专人全力支持各级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二是鼓励担保企业开展担保活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担保行业,大力促进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三是按照《担保法》的要求积极为担保企业提供动产抵押物担保登记。

(十三)积极支持*市金融后台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建设。对金融机构拟成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企业提供全方位、快捷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一是成立专班,提前介入,跟踪进度,全程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二是畅通登记窗口“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电话预约服务”、“引导服务”、“出诊服务”、“会诊服务”等不同形式的个性化服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当天核发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督管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加强经济合同监管。将企业经济合同的履约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诚信记录向金融机构提供,对不履行经济合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十五)拓展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搭建企业信用平台,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在与税务、市人行银管部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形成信用评价体系,并依据其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为各类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十六)协助金融机构,严格控制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一是及时将拟注销企业的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并征询意见,根据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再决定是否准予注销;二是在办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时,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严格把关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三是在办理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交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分行出具的确认文件(《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证明书》),对未提交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不予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行为。工商部门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的外汇、期货、证券交易,非法集资等行为,净化金融市场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