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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推进“和谐武汉”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现就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一)放宽投资主体。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允许跨区域联合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及农村经纪人可免予工商登记,促进新农村建设;留学归国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
(二)放宽出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价出资的以外,投资人可以用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公司股东可以用股权作价出资。
(三)放宽出资额和时间。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和数额内,内资企业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内资企业在法定期限内资金未全部到位的,经审批机关审批后,其到资期限可延长一年。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新设企业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不受货币出资额必须达到30%的限制。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企业的,最低3万元即可申办,其首期出资额只需法定数额的10%。
(四)放宽外资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当年公证认证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不能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工商部门可以核发三个月有效期营业执照。
(五)放宽前置审批。对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各种有效的前置审批证件,改制后可继续使用。
(六)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个体、私营等全民自主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鼓励、支持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专项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
(七)放宽名称登记。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冠市名;凡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武汉)”字样。
(八)放宽场所登记。申办企业时,只有使用权的,可提交使用权证明且经相关部门证明;租用房屋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证;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二、大力扶持,搭建创业平台
(九)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全民自主创业者,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技术技能、场地设施等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对其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帮扶;出台《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十)推行电子政务,开通网上办事大厅,实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实行“审核合一”,缩短办照时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为投资者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咨询,编印《市场主体投资信息参考》,为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获得效益最大化,提供行政指导。
(十二)组织个私协会员单位举办“帮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招聘洽谈会”,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在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十三)大力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宣传,组织开展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和“武汉特色”标志商品(含服务)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其做大做强,打造武汉品牌之都。
(十四)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经纪活农工程,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支持鼓励发展农民自产自销户、种养殖户、农产品经纪人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广大农民的增收。
三、创新方式,优化创业服务
(十五)下放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除中央及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在汉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以及金融、证券、保险、军企等特殊行业企业在汉设立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内资公司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登记注册,由各分局登记注册;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内资公司由投资人自行选择市局或分局登记机关。
(十六)坚持优质服务、文明服务,全市各登记服务窗口设立受理服务专门窗口,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方便个体、私营等全民自主创业者办理工商登记事务。
(*)做好引导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方便投资者。同时,实行“统一受理、抄报相关、限时办理、集中回复”的并联审批制度。
(十八)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将业务范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包括前置许可、办照条件、工作时限、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行政处罚等事项予以公开,方便投资创业人员办事和监督。
(十九)突破性做好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征地农转非人员、残疾人员和海外归来的留学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行政性收费。
四、依法行政,保护创业环境
(二十)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实行预警制管理,除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外,对创业者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限期改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一)以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以及破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为全民创业营造一个竞争有序、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对各项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工作效率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