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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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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意见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市局机关各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范围

市局消保处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监测检验、分流督办,其他部门各司其职。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检测分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必须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以及市局的总体规划进行。除上级部门有专文定向规定的,所有市场(包括集贸、商场、超市)食品的检测,均由消保处负责。国家总局市场司有专文定向规定的食品类别,由市场处负责检测。

三、*指挥中心的信息处理

*指挥中心是全市工商系统统一对外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综合工作平台,受理的内容涉及工商系统的所有业务部门,涵盖工商机关的所有工作职责范围。指挥中心的工作由消保处负责,承担对*申投诉举报工作的分流、督办和指挥协调。

(一)凡涉及到消费者直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的,由消费者协会负责受理调解自行处理;需立案的,移交公平交易分局。

(二)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局局长办公会关于*申诉举报网络“横到边、纵到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分局的*申诉举报网络升级和工作制度,建立市局*指挥中心与市局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平台直达窗口,凡*指挥中心受理的重大或带有全局性的申诉举报信息,在及时向各分局分流的同时,点击转办到市局机关各处室,由各处室对口指导检查、督办和反馈。

(三)凡涉及到举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制售假冒商品、商业贿赂等各类经济举报的,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点击到公平交易分局处理,由公平交易分局负责督办,并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和消保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将处理结果报各级领导机关。

四、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检测结果的判定

依照总体计划和法定监测程序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的商品(食品),当检验结果送达后,按“谁检测、谁判定”的原则,检测单位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每份检验报告进行定性分析判定。根据检测结果,依次判定为以下五个级别类:

1.凡检验合格的商品,将被判定为第一类。

2.凡被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的,属问题轻微的,如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不合格的,判定为第二类。

3.凡被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的,属一般性问题的,如商品内在质量有问题,但不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判定为第三类。

4.凡涉及有毒有害、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商品的,判定为第四类。

5.凡构成重大食品安全的事件,需启动《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紧急预案》的,判定为第五类。

(二)检测结果判定的处理

1.检测结果通报会议制度

根据检测结果的判定分级情况,首先由市局消保处组织召开检测结果通报会,确定参加会议的范围及工作人员。

(1)一般情况下的检测,消保处根据检测结果的定性,召集各分局消保科长参加,由消保处主持,通报检测结果,布置调查处理工作;

(2)涉及到第五类需启动《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紧急预案》的,依程序报经局长审定,迅速召开各分局党政一把手和市局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按预案规定组织实施。

2.检测结果的调查处理

(1)凡被判定为第一类结果的,由消保部门对其结果登记存档,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受检单位,作为监测单位(人)进行监测检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的凭据。

(2)凡被判定为第二类结果的,由消保处或辖区分局消保科责令违规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3)凡被判定为第三、第四类结果的,首先由检测单位将情况汇总通报各分局,然后组织各分局消保、公平交易部门对同品牌、同批次、同时间的不合格商品采取立案查处、下架、撤柜、退市、就地封存等措施全面清查。办案单位要依照法定程序,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及时办理。案件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在案件终结3日内将处理结果以及相关统计报表送同级检测单位集中汇总、备案和上报。

(4)凡被判定为第五类结果或经领导批示的,除依法调查立案查处外,具体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事前、事中、事后相关的上报原则,分别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消保处督办、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后报上级有关领导。

五、信息披露

(一)市工商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定向监测抽检结果的相关信息和*受理的申诉举报信息,由负责实施检测的部门和消保处与市局新闻中心共同协商,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和接受新闻采访的制度,办理有关手续,报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对外。各分局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商品检测抽检和*受理的相关信息。

(二)凡涉及需要向媒体消费警示等,均由消保处报市局领导批准后,统一对外;各分局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媒体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市消费者协会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的,需先报消保处同意后实施,保证所信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检测不合格商品披露和处理时期,受检测的商品(食品)应在检测结果送达15日后进行。确需立即向媒体披露的,需报经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向媒体信息公示,其信息披露由市局消保处与新闻中心统一对外。

(四)对外披露与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应遵循求真务实、慎重公正的原则,严禁提供未确定、未查实和不准确的信息,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

凡由消保部门分流、移交的,或由办案机构办理的其他涉及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案件,案件终结后均应报消保部门汇总、备案;消保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将违法企业的名单及基本情况送同级注册登记及信息化部门,由以上两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该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作为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征信的内容。由注册登记部门制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进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