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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加快职业病防治意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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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加快职业病防治意见县

职业病危害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职业病危害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我县一些用人单位(涉及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威胁。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根据我县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则,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入用人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用人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急抢险、抢救设施。

(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检验与评价工作,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需求。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

(七)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它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和义务。

三、依法监督,认真落实

(一)县卫生监督所依照崇编发[*]23号文件的职能划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2)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3)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行为的,报送县卫生局,根据情形不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处理。

(二)县疾控中心依照崇编发[*]23号文件的职能划分,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活动,参与职业中毒的现场调查,进行无偿采样及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县卫生监督所。

(三)县卫生局和县政府有关其他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履行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