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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加强山林权属争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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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加强山林权属争议意见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随着我乡林改工作的基本结束,全乡山林权属大部已清晰明确,但是,全乡仍有一定数量的山林权属争议案件未得到及时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乡林改发证扫尾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影响到林区的安定团结。因此,进一步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经乡党政联席会研究,现就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乡成立以罗杰乡长为组长的山权纠纷调解领导小组,黄后龙部长为副组长,汤军,林涛,郭春旺为成员,负责全乡山权纠纷调解工作,乡村两级干部要做到包村领导亲自抓,村委会书记主动抓,包村干部具体抓。林业、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充分协调各方力量,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要做到每起争议案件的调处都有“三定”、“三包”措施,即: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调处方案,包调处、包办结、办反馈。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各村对已调处和未调处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排查,摸清林权争议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争议时间长达10年以上、有重大影响、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争议进行重点排查。在组织清理排查的同时,各地要结合清明的情况,把尚未调处的各类争议案件的调处任务逐级进行分解,责任到人,实行领导挂点包片。从现在开始,要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各村必须健全和完善山林权属争议调解机构,调解领导小组由乡包村负责人担任,村书记任副组长、乡包村干部、村委会干部为成员,建立调解责任机构,明确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山林权属争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把调处任务逐级进行分解,责任到人。各村纠纷,乡包村负责人、村支部书记为第一、第二责任人;村内纠纷、村支部书记、主任为第一、第二责任人。积极执行包村负责人、村支书调处第一难争议案件,其他包村干部、村委会干部调处第二难争议案件。

四、坚持原则、创新方法

各地要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以及“三不出”(组内争议不出组、村内争议不出村、乡内争议不出乡)的要求,充分调动各级调处机构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村组“林业理事会”、“三老协会”等民间调处的作用,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各类争议案件。要做到“三天一反馈、十天一调度”,乡林改要及时督查通报山林调处进展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及问责制,对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争议或已经发生群众性事件等一些重大问题,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在积极做好稳定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汇报,因失职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要教育和引导干部群众克服狭隘的本位主义和宗族观念的思想,共同维护好边界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