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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快幼儿教育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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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快幼儿教育改革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5号),进一步加快我县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我县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也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奠定基础。发展幼儿教育是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需要。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确定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使幼儿教育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与全县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多种形式办园,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大力发展幼儿教育。

——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幼儿保教质量。

3、今后3年(*—2010年)我县幼儿教育改革与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

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幼儿入园率逐步提高。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在县城达100%,农村达80%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在城区达90%以上,农村达50%以上。

合理布局幼儿教育网点。根据我县幼儿教育发展的规模和人口分布状况,县城近三年不再增加新的幼儿园,着重对现有幼儿园规范管理,促使其做强做优,上档次、创品牌;各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好1所中心幼儿园,辐射、带动全乡(镇)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办好高质量、有特色,在市内、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幼儿园。至2010年,力争建成1个省级示范园和2个市级示范园。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以促使我县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完善管理体制,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4、坚持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教育局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培训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制定本乡(镇)幼儿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行政村举办幼儿园、学前班或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

县、乡人民政府都有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幼儿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5、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人民政府安排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扶持农村幼儿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6、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建立由教育局牵头,编委、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卫生、消防、妇儿工委及妇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县教育局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县编办要会同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县卫生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对幼儿园(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督查指导,切实保证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在幼儿园(班)落实。贯彻落实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与教育局共同对幼儿园(班)进行卫生保健方面的考核,合格者由卫生局会同教育局颁发幼儿园(班)卫生保健合格证。组织对幼儿园(班)工作人员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通过各类卫生宣传日、宣传媒体、家长学校以及儿童保健门诊等方式向幼儿园(班)和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县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和财政局,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并公示。要采取切实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中的子女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求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由县、乡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减免有关费用。

县建设局要会同教育局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规模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

县人事劳动局要统筹研究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县民政局和县妇联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与教育局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县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县公安局要配合教育局做好幼儿园(班)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整治幼儿园(班)周边环境,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县交警大队要加强幼儿接送车辆的管理,凡接送幼儿的客车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客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车辆,并统一喷涂“幼儿接送车辆”标识;禁止使用货运车、摩托车、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接送幼儿。

县消防大队要配合教育局加强幼儿园(班)消防工作的管理,防止幼儿园(班)出现消防责任事故。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7、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县教育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8、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秩序。每年对现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校舍、卫生、消防、保教和教育教学设施、教师等方面情况确定三个等次:合格幼儿园、限期整改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对合格幼儿园,力促举办者进一步完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对限期整改幼儿园,敦促举办者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不合格幼儿园,由县(乡)政府牵头,教育、卫生、公安、交警、工商、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9、县城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正在举办的一律停办。乡(镇)政府所在地已经办有中心幼儿园并能满足当地幼儿入园需求的,小学附设的学前班也要停办。

10、幼儿园要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幼儿园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11、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完善幼儿园(班)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园舍活动场所、饮食安全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儿童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教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经县教育局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3、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出现小学化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努力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方面发展的需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注重幼儿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14、所有公、民办幼儿园(班)一律不得推荐、要求幼儿家长购买任何幼儿教材、幼儿读物、操作活动材料、影音制品等。选用教材、操作活动材料须在县教育局的用书目录中选用,但不得强行要家长购买。任何幼儿园(班)不得使用未经县教育局推荐、审定的用书或材料。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5、根据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我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县教师进修学校要在幼儿教师培养和培训中发挥积极作用。

16、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各类幼儿园要优先录(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任教,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并按规定参加提高培训。

17、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通过实施各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一批在教育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园长、优秀教师和教育名师组成的骨干教师队伍。

18、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我县公办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全县幼儿教育普及程度还不高,城乡发展还不平衡,幼儿教育的发展滞后于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幼儿教育属社会公益事业,为加快我县幼儿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9、县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建设。

20、新建幼儿园必须按上级规定标准建园,县、乡政府优先提供划拨土地。

21、对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校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确保建设过程中用水、用电,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22、城区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要优先用来举办幼儿园。

七、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3、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的幼儿教育事业。

24、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制定的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

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每年要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