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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县关于贯彻以上两个《决定》的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人事调配制度
根据中小学办学规模的变化,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按照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精简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校生数,每两年调整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中小学不得超编用人或擅自聘请临时性教职工。
1、教师必须爱岗敬业,严禁教师擅自离岗。凡在本意见下发以前离岗的教师由原所在学校通知本人,在*年8月10日以前回原学校报到,否则,严肃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处理;今后凡在编教职工未经学校研究同意,擅自离岗超过15天,当月停发工资。同时,所在学校形成书面意见,逐级上报,经县教育局研究,按程序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2、教职工原则上不准外借到其他系统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学校之间借调教师,须经县教育局研究同意,并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收和借调教职人员。
3、教师调整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否则学校不得签署接受意见。教师调整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办理。凡因工作原因需调动者,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教育局教师调动申请表》,原学校和接收学校签字盖章,报县教育局研究批准后,方可在限期内办理有关手续。
4、各学校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要按程序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上报不实者,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5、根据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预约和调动教职工。教职工未经批准,不得到外县或外学校报名应聘。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若擅自离岗,按有关规定处理。
6、在教职工调配中,被调整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办理相关手续,按期报到,工资关系随同转出。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县教育局说明情况。对拒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上岗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坚持服务期制度
根据《江西省实施〈教师法〉办法》规定和我县教育实际,实行毕业生服务期制度。
1、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服务期不低于5年。
2、鼓励在职教师通过函授、自考、研修等在职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知识水平。若参加脱产进修或离职研究生报考,原则上应服务期满,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
3、调往外县或本县外系统的教师,原则上应服务期满。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不辞而别、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加强教师队伍作风建设,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纪律,自觉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1、中小学校长请假
中小学校长外出2天以上,须向县教育局请假,并安排好工作,不得擅自离岗。中小学校长请假2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立即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事假
农村中小学教师请假一个月以内,由学校审批;一个月以上的,在学校同意的基础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县直学校教职工请假15天以内,由学校审批,15天以上在学校同意的基础上报县教育局审批。请假期满,应立即销假,对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3、病假审批规定
病假一个月以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持医院建议病休证明及原始病历,报所在学校审批。病假超过1个月不足半年者,学校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连续病休或一年累计病休超过6个月的,由学校和县教育局到医院调查核实后审批(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病愈后恢复工作,及时销假,由所在学校酌情安排工作。需延长病假,则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因病或非因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病休的,凭劳动部门鉴定书,个人申请,学校审批,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要严格把关,如实上报,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
4、凡连续请假或一年内累计请假6个月以上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的除外),不享受年度考核晋级、评优、晋职
5、符合政策的婚假、产假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各学校要落实好监督检查制度。一是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各学校要加大教师队伍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广大教职工,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二是要落实好定期检查制度。每年3—4月份,县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学校编制情况和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各学校也要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常规制度落实好。在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学期开学后,要对本学校教职工在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处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对于教师在岗情况,今年,县教育局将于4月份进行全面检查。各学校要于4月20日前,组织人员对本学校教职工在岗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对长期病假、私自脱岗和借调到外学校人员进行分类造册,并注明原因,由校长签名后,于4月20前报县教育局。本《意见》实施以前未办理借调手续的借用人员,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由编制所在学校通知其在*年8月10日以前回原学校报到。凡未经县教育局研究批准,擅自借调的教师,必须回原学校上班任教,否则停发工资,并且不得评优评模、评聘职称、晋升工资,不准参加进城教师公开选调,在年度考核中不得定优秀和合格等次。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学校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并严格进行管理。凡因管理不力、核查不认真,出现教师擅自离岗且不及时上报的学校,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政纪处理;对私自批准教师脱离工作岗位、向外借调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学校负责人,要进行组织处理。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者,均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