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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
(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各级国税机关要调整、充实负有税源管理职责的内设职能部门的人员力量,并综合考虑税收管理员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因素,对税收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重点税源、城区税源、纳税信用等级差的税源的监控管理需要,做到税收管理员数量与税源规模相匹配、税收管理员素质与税源管理难度相匹配。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改善税源管理的基础条件,为税源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交通工具。
(二)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税收管理员配套管理制度,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主要履行税收宣传、纳税辅导、信息采集、税源调查、纳税评估、税收监督等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制度,日常税源管理情况以日志形式记录形成工作底稿,建立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执法有记录、过程能监控、结果易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规范税收管理员执法行为。抓好税源管理任务的统筹整合,营造税收管理员公正执法、专心管理的良好环境。市、县国税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与个人评先、能级评定及经济利益挂钩,促进税收管理员履行好管理职责。
(三)提高人员素质。实施税收管理员合格上岗、绩效考核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和潜能。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县级国税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税收管理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考试,积极开展优秀税收管理员经验交流、评选和竞赛活动,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胜任科学化、精细化税源管理要求的税收管理员队伍。
三、加强户籍管理
(一)严格税务登记。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换证工作,对纳税人办证和录入综合征管软件情况进行登记信息准确性的普查。建立户籍普查制度,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性漏征漏管清理,摸清税源底数;建立与技术监督、工商、地税登记信息交换渠道,制定登记信息交换与通报具体办法,按季交换登记信息,分析登记信息的差异,切实解决长期以来税务登记信息与其他部门登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与有关部门联网,进行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核对。积极加强与民政、编委等部门的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二)加强认定管理。一是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面,凡达到认定标准的,都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主动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二是从严审批各类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认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三是加强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资格认定管理,严格审核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办理所得税减免。四是加强出口退税资格认定,除按规定审查出口企业提交的证件、资料外,还应按照三大系统整合要求核对税务登记信息,对有疑问的应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到出口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三)加强停复业和非正常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69号)精神,加强对停复业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税服务厅要按月公示停复业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情况,征管部门要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复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情况,并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四、实施分类管理
(一)重点税源企业驻企管理。市、县国税机关要依照省局有关规定,分别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经省局批准,由主管国税机关选派业务素质较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税收管理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驻企管理,驻企组隶属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驻企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全面掌握税源情况。了解同行业信息和市场动态,加强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收集,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巡查,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监控,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金流转以及原材料、产成品购销情况等各类信息。二是深入开展税收经济分析评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工艺、能耗物耗、财务比率等信息,分析、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不断提高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质量和层次。三是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及时宣传送达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帮助加强财务核算,准确申报应缴税款,融洽征纳关系。同时,要加强驻企管理的科技含量,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国税机关与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信息的互联。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管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分析评估,建立按季分析比对制度,重点比对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计税依据与向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银行等单位报送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之间的差异,要通过涉税信息与经济指标值的比对,进一步测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负率变化情况,对产生的差异要深入查明原因,积极引导纳税人开展自查,认真进行纳税评估,涉嫌偷骗税的要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特殊行业企业加强管理。根据特殊行业企业特点及税源分布、经营规模、征纳方式等要素,制定和完善行业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加强监控。一是对享受减免退税行业,特别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和农产品为原料并抵扣税款的企业以及区域性特色行业企业,要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实际生产能力和生产要素分析测定销售收入、增值和利润水平以及税负情况。二是完善重点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控管,规范白酒、卷烟、汽车等行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核定管理,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测算应税消费品的最低计税价格,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降低消费税负。三是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注重收集、掌握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投资、建筑面积、项目成本、销售收入等信息,加强税源跟踪和评估,实行按率预征、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四是强化非居民所得税管理,监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防止非居民所得税流失。
(四)个体工商户核定管理。升级推广“双定户”营业额测算系统,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定税依据、公开定税税额、公开调整定额,统一定税程序、统一税负标准”制度,不断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加强临界起征点个体业户的增值税征管,税收管理员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并分户将申报情况、巡查情况登记工作日志,实施动态控管。对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超过起征点而不申报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严格申报审核
(一)继续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落实好“一窗一人一机”的要求,拓宽“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将纳税申报主、附表中的关联项目纳入比对的范围,进一步加强销售收入或计税收入与销项税额的分析比对。结合全省推广使用的《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系统V2.0》和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程序,合理简化办税环节,提高申报质量,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强化异常票审核检查。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审核检查规程,将比对异常发票情况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逐份查明原因,并区别情况,及时处理,对查实是比对异常的发票应追回抵扣并进行查处。要加强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认真审核报表数字逻辑关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上报路径、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审核检查情况。
(三)加强所得税申报审核。一是落实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做好新的申报表与综合征管软件的衔接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二是做好所得税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核实税基,密切关注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要建立登记台账,严密控制少计、不计收入,多列、虚列成本费用,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税款征收
(一)强化税收会统的核算反映与监督职能。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集中平台,建立省局一级会统核算、集中编制会统报表和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信息集中比对运行体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及其运动结果,每月定期有关会统核算信息,为领导决策和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税收会统部门应依据税收政策、法规、制度,对税源管理和征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促进税源管理和征收业务活动健康运行。
(二)严格减免退税审批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号),认真清理和规范减免退税审批,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由税政管理部门复核报批,防止越权减免税。加强对减免退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对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依法立即取消减免退税待遇。对纳税人减免退税审批及取消情况应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对地方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加大欠税清理力度,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积极采取措施,依法追缴欠税。对纳税人已申报或国税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依法无限期追缴。加大对以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力度。认真落实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定期、分类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
七、强化税收分析
(一)提高数据采集质量。一是制定各类数据采集规范,明确各类数据采集岗位责任,逐步实现税收数据的电子化采集,严把数据采集质量关;二是依托省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建立各大应用软件集中运维机制,完善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软件操作培训,减少和避免操作失误;三是加大对系统基础数据和会统核算数据质量的检测、通报、整改工作力度,将数据正确率和及时修改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范围。
(二)加强税源税负分析。建立税源税负按季分析制度,具体包括分析本地区总体宏观税负、税收弹性水平、税种税负、行业税负、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变化趋势、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各级国税机关计统部门是税收分析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税收分析数据;税政部门根据计统部门提供的宏观税负数据资料,分析具体税种税负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及征管情况,查找税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的措施;征管部门根据计统或信息技术部门提供的征管基本数据,分析各地征管质量情况,提出加强和提高征管质量的措施;税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的宏观数据,具体分析本地区主要税源、行业及纳税人税负。市、县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利用统计部门公布的纳税人工业增加值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统计指标和上级国税机关的行业税负和重点税源企业计税依据等数据,对经济税收开展分析。同时,在每年的三季度利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和上级国税机关的年度税收普查资料和行业税负、汇算清缴等数据,对上一年度本地区主体税种开展全面、深入的税收经济分析。
(三)建立税负预警制度。依托数据集中优势,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税负预警机制,具体由计统及税政部门负责:一是宏观税负预警,以上一层级GDP税负率、工业增加值增值税税负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值税税负率等平均值为标准,对比分析本地区相关情况,评估总体税源管理水平;二是重点行业税负预警,根据全国、全省重点税源行业税负状况,分析本地区行业税负水平及税负离散度,查找税负偏低的企业,引导纳税人自查或开展行业整治;三是风险预警。对税负持续偏低、连续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出口异常增长等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风险预警,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重点评估,排查疑点。
(四)完善数据制度。一是拓宽选题范围。结合基层税源管理实际,把握税收征管中的重点环节,提炼能够反映税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点指标,提高数据应用选题的深度和广度。二是有效进行数据加工处理。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监控、税源分析系统》,构建省级数据仓库,实现数据集中共享;应用数据挖掘工具软件,对按需求进行抽取集中的数据进行聚类、偏差和比较分析,逐步生成税源管理决策所需的有效信息。三是按时逐级数据。数据质量、征管质量和税源分析报告实行省、市两级办法。数据工作具体由信息中心负责,各职能部门根据的数据各司其职,认真核对、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和反馈。
八、深化纳税评估
(一)科学设置指标峰值。完善二次需求,优化纳税评估软件,将应用平台提升到省级,实现与综合征管软件V2.0同一平台。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峰值,省局征管部门按季统一进行评估软件指标峰值的测算工作;税政部门根据指标峰值测算情况按季确定重点行业评估指标的峰值区间,按季全省重点行业评估指标的峰值区间。设区市局根据省局按季的重点行业评估指标峰值区间,分行业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的具体峰值。县、市(区)局按照设区市局确定的具体峰值组织实施纳税评估。
(二)收集第三方经济信息。纳税评估的基础信息采集要从内部系统拓展到外部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建立一个较为全面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库。一是从统计、工商、地税、国土、外贸、银行、海关等部门收集纳税人土地、投资规模、经营(出口)及信贷情况、重点产品产量等信息;二是利用纳税辅导、户籍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走访企业主管部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密切关联的生产要素情况;三是积极从纳税人同行业企业了解税负、物耗、能耗等指标水平,从长期为纳税人提供原料、主体包装、主要能源、运输工具的单位了解业务往来情况及市场信息,测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和进项情况。
(三)加强各税种评估。一是重点加强对连续发生低税负申报、零负申报、税负畸高、“四小票”抵扣金额较大、各类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成品油零售以及出租、出借柜台经营的商贸企业等纳税人的增值税评估;加强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的评估比对分析。二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按年评估工作,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要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每年抓好几个重点行业的评估,探索和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评估模型;对连续亏损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应列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三是退税部门应当综合三大系统的基础信息,定期对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的总体情况进行预警监控分析,并通过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的分析,及时发现企业骗税的动向,为出口退(免)税评估提供线索。四是加强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要积极试行由省、市国税机关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联合组织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工作。
(四)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建立以纳税评估面、涉嫌偷骗税案源移送率、稽查及时反馈率为主要指标的纳税评估质量考核体系,对计算机自动筛选的疑点进行人工案头审计面达到100%,涉嫌偷骗税案源移送率达到100%,稽查及时反馈率达到90%以上。建立评估个案复核制度,对检查结果与评估分析结果、税收分析结果存在显著差距的,要重点复核。加强评估案例的分析与交流,组织典型案例评比和经验交流,进一步提高评估技巧和人员素质。
九、规范税收检查
(一)规范日常检查。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对纳税人开展的日常检查工作,主要以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审批事项涉及下户核查的,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税源管理部门上户实施日常检查的,必须出示进行税收日常检查的相关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每户次日常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规范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由各级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牵头组织。稽查部门要加强与税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区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源特点,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税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税种税源监管的分析,及时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及涉税违法疑点,为稽查部门确定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和检查对象提供建议,并在稽查部门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税收专项检查。对个别整体税负偏低、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或行业,稽查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区域税收秩序好转。稽查部门应当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措施,强化税源监控,并向稽查部门反馈管理情况。
(三)加强涉税案件查处。稽查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及纳税评估移送的涉嫌偷骗税案源,一律“先立案、后检查”,立案率应达到100%,年度结案率达到90%。认真落实主查负责制、首查负责制、稽查复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重大案件审理制。年度已结案件的复查面达到10%以上,案件稽查首查差错率控制在5%以下,不断加大涉税案件查办、处罚力度。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办法,规范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职责范围,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贯通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
(四)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行税源分析会议制度,征管、税政、计统、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定期通报税源管理相关信息。通过税收分析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普遍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问题,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查找纳税异常的具体纳税人,涉嫌偷骗税案源及时移送稽查部门专案检查;税务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指导修正分析评估指标以及完善管理措施等,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稽查验证评估实效,促进征管工作,进一步改进纳税评估和税收分析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征管与计统、税政管理部门之间、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部门之间、评估与稽查之间、征税环节与免抵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健全评估环节与稽查之间案源移送、立案查处、结果反馈、考核和监督等制度,形成“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科学的专业分析、评估、稽查为重点,职责明确、部门联动、过程控制”的税源管理新机制。
十、健全税源控管措施
(一)完善征管质量考核。全面推行总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V2.0》,全过程监控税收执法行为,量化基层执法人员税源管理情况的考核。按照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量化征管质量达标标准,*-*年,漏征漏管率控制在0.5%以内,注销户税款、发票清算率达到100%;纳税人按期申报率98%以上,当期申报税款入库率达到96%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每年下降5个百分点,年度新增欠税占入库税款比率控制在0.15%以内;全省工业增加值增值税税负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值税税负率每年提高0.2个百分点。
(二)加强发票管理。结合增值税纳税人“一机多票”的推行,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的管理,执行专用发票限额(限量)规定,限额(限量)发售。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生产耗用原料或经营范围应当相符,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必须一致。积极落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年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办法在全省全面推广到位,方便纳税人用票。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特点,按定额高低逐步推行无存根联不需缴销的小额定额发票。
(三)积极推广税控装置。一是根据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税负长期偏低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二是加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督促检查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三是加强税控装置收集信息的利用,税源管理部门要将税控信息与纳税评估结合起来,利用税控装置记录数据评估并计核应征税额,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不据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坚持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与各种形式的日常宣传相结合,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渠道,主动向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宣传税法,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和开展纳税辅导,增强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与技术监督工商、财政、地税、商务、海关、银行以及司法等部门配合。积极扶持税务等社会中介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形成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税务专业服务、人民群众护税协税的社会综合治税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