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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森林采伐管理意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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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森林采伐管理意见县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的保护,适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林政管理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森林采伐管理,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森林采伐管理程序

1、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巩固林改成果,认真落实采伐证审批制度,确保木材生产计划合理分配,落实到户,确保山区林农生活,中幼林崇育和造林大户的实际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和管理必须遵循计划前置审批、管理双线运行、分配两榜公示、指标确保到户的原则。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根据“*”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伐区资源状况,制定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木材生产计划要一次性编制到村、林场和原料林基地。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以文件形式报县林业局,方案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配一览表。

2、省厅审批。县林业局将按照上报先后顺序逐个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分乡(镇)下达木材生产计划。

3、计划下达。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接到批准的木材生产计划后,应及时将计划下达给乡(镇)、林场和原料林基地,并向社会公布。乡(镇)及林业工作站必须将计划分解到有伐区的村组。村组接到木材生产计划后应在当地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落实到户。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村(组)要将木材生产计划落实到有可采林木的农户。不允许分配给没有可采伐区的农户,不允许按户平均分配,不允许倒卖木材采伐指标。

⑴农户提出申请。在伐区范围内的农户根据其森林资源状况,符合采伐审批条件的向村(组)提出申请。

⑵村组汇总平衡。村(组)汇总农户申请后,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分配,落实到农户(林权所有者),并报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

⑶林业工作站审核。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村(组)提报的分配到户计划,根据农户资源状况、木材生产计划和采伐审批条件到实地进行伐区审核,对林木状况达不到采伐条件的不得核准。

5、二榜公示。村组应将核准的分配到户计划在村(组)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林业工作站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作为核发采伐证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6、采伐证发放。林农根据分配的采伐计划向县林业局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申请采伐许可证,同时应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林业工作站应按照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发证。

2、作业设计:

(1)设计资格要求:

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对集体林区零星采伐(20立方以下)可由林业工作站做简易作业设计。

承担设计任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林业调查设计技术人员,对未取得技术职称人员完成的调查设计成果,视为无效。

(2)技术规程要求:

森林采伐更新设计的深度及蓄积量调查方法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复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准在主要公路两旁设计皆伐作业。

伐区调查所选标准地必须有充分的代表性,伐区作业设计的成果材料要有调查设计说明书(说明伐区的位置、立地条件、地类、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树种、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伐区调查设计表和伐区调查设计地形图。

(3)审批办法:

县林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规程和要求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林权是否清楚,有无争议,采伐方式的设定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程和采伐山场的实际情况,各采伐树种的立木蓄积量,出材量计算是否准确等。审核人员必须深入实地踏查或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退回申报者,并告知理由;符合要求的及时报县林业局审批。

3、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和发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山林权证(合作造林的提交有关协议或合同)、采伐申请、作业设计、上年度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2)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按照年度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在完成作业设计后,直接由所在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县属国营单位,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集体林区已分配到采伐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按计划数向当地林业工作站提出采伐申请,填写《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申请采伐许可的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并在当地村小组公示3天,公示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四址、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数量及林权依据,无异议后,乡(镇)林业工作站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汇总表》,报乡(镇)林业局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直接填发给林权所有者,同时预收育林基金。

(4)发证要求: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林场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山头地块,注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或一证多户和一地多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每年从元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发证人员要认真负责,规范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防止错填、漏填、涂改等现象发生。发证单位要及时建立林木采伐台帐和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逐级向上报告。严禁超限额和超采伐类型计划核发采伐证。

4、伐区管理

(1)伐区拔交:商品材采伐许可证签发后,林业工作站要及时组织林权单位、采伐施工单位和收购木材(竹)的合同单位,按批准的作业设计与采伐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伐区现场拨交,并由各方在拨交单上签字负责。

(2)伐区检查:基层林业工作站要认真履行伐中检查监督的职责,对辖区内各伐区实行责任总包干,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并做到跟踪检查。对异地采伐、扩大采伐面积、不按设计采伐方式、采伐强度进行采伐的要及时责令停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伐区验收:由当地林业工作站会同林业派出所,依据《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和采伐许可证内容及伐区质量检查标准,对实施采伐的地点范围、采伐方式、强度、伐蔸高度、保留树种株数及林地清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伐区验收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县林业局每年应组织林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的人员对伐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30%。

5、运输管理

(1)检量:林业工作站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的木材(竹),在第一次销售起运前,应现场进行检尺,并按照一车一证的要求,开具检尺码单和填写承运车号。

(2)县内运输办证要求:依据木材生产单位提供的商品材采伐证、采伐验收合格证、缴纳的林业规费票据和检尺码单,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基层林业工作站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县内集材凭县内运输证通行。

(3)运输监督:

木材(竹)运输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检查站要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监督体系,对辖区内木材的运输实行有效监控。

二、明确森林采伐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林政管理部门:

负责履行法律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职责,协调各执法单位的关系,监督源头管理的各项措施的实施,负责木材生产计划的提报和下达,指导基层木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并监督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对源头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具体负责对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管理、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审批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并对伐区质量进行抽查。

2、设计部门:

(1)负责森林主伐、崇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的作业设计;

(2)参与对伐区的检查验收,对照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地形图,核对伐区地类、范围和优势树种等是否正确,检查伐区采伐量。

3、林业工作站:

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利用实行管理和监督;根据批准的采伐限额控制指标和当地可采资源情况,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木材生产计划,对其中的商品材生产计划指标,要分树种、材种和采伐类型、采伐方式,以及林权状况,分解落实到林权所有者。年度生产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协助和指导集体个人申报采伐计划指标及采伐类型,做好作业设计,承担集体林区简易作业设计。受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县内木材运输证及对伐区的拔交、检查、验收管理。负责木材收购起运前的检量监装。

4、森林公安:

负责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秩序、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刑事案件的查处;依照法律授权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配合其它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妨碍林业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5、木材检查站:

对木、竹及其产品的运输实施检查监督;对违法运输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各级木材检查站必要时可以对辖区内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定各项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各执法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目标,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的管理人员、执法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力、处罚不严的要追究失职或渎职罪,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计划管理。对不按程序下达计划、超计划下达、对无林权单位下达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作业设计。对弄虚作假搞假设计、没有达到设计规程要求、审核设计把关不严的要追究其设计或审核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设计或审核资格。

3、采伐证核发。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或超计划发证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或其它损失的,除责令纠正外,对直接责任人取消发证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发证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伐区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要求进行伐区拔交;(2)不进行伐前、伐中、伐后检查;(3)不认真履行伐区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的;(4)对滥伐林木不查处和对滥伐林木数量大的不移交;(5)不依法办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木材运输。在办理运输证及木材运输监管过程中存在着不按要求进行监装;木材运输监管不到位,导致盗伐滥伐木材大量外流;经营加工企业收购木材未实行县内运输制度导致发生收购大量无证木材等现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