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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木竹加工企业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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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木竹加工企业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木竹加工企业监管力度,规范林产工业发展,全面推动我县林业可持续发展。*年6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省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的要求,县林业局会同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在全县开展了对木竹加工企业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种成效是阶段性的,一些主要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如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以及木竹经营加工企业无证收购原料、无证运输产品、未按规定设立台帐等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被列为关闭的加工企业未能彻底取缔,木竹加工企业重复建设仍然存在等等。这既有少数基层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主管部门整顿乏力的问题,也有木材加工企业政策法制观念淡簿,追求掠夺式经营的因素。有些问题表面看似解决,但并未触及深层次矛盾;有些问题在高压下有所收敛,但一旦减压又有反弹可能。因此巩固和扩大清理整顿成果是个重要现实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就依法进一步加强木竹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监督管理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屏障,是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特殊资源。依法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对于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更具有现实意义。各地要从贯彻落实新的科学发展观、从保护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林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严峻性,检查和反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确处理优化环境和依法治林的关系,坚决克服重服务轻监管,对招商引资企业放任不管的思想。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好为企业的服务。

二、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办法

整顿和规范林产工业企业工作难度很大,它不仅涉及加工企业利益和当地财税收入,也关系到农村剩余劳力转移以及基层政府诚信等诸多问题。各地要从依法治林的高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注重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9号文件关于“放活经营,减轻税费”的政策要求,严禁擅自设置条件影响林农自产自销木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原料应大部分来自本企业原料林基地,通过县场运作的不得垄断木竹收购,强行压价,损害林农利益。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森林条例》规定办理木材加工(经营)许可: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年加工消耗毛竹10-30万根以下的,报设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30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对木竹加工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的企业,应依法撤销其木竹经营加工的资格。要指导和监督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建立规范的原料收购和产品出库台帐,木竹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的原料必须持有合法的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企业转办产品放行要凭运输证和检疫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实行辖区管理。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依法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收购和产品销售进行监管。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及时依法处理。对年耗材500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要派出监管员,对年耗材低于500立方米的加工企业也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年未通过年检的木竹加工企业,一律列为清理整顿的关闭对象,按照“谁设立、谁关闭、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负责进行清理,停止对其原料供应,停止办理加工企业产品运输。要加大对非法运输木材和乱收乱购木材的打击力度,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管理稽查队等林业执法机构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对无证运输木材或超证运输木材的货主和承运人,该罚款的要罚款。对非法收购木材的货主和企业,要依法认真处理,视情作出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目标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保护森林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林业执法的主要内容。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在加强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改善政务环境,不允许任何人借行政执法之机向企业索、拿、卡、要,不允许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木竹经营。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大监督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执法不到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罚代刑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对有关领导追究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