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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争先进位,努力实现“*”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支持乡镇加强财源建设,促进乡镇财政收入增长;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激励机制,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各乡镇财政持续增收、完年年度工作目标的基础上,三年内力争全县二分之一以上乡镇财政总收入超过500万元;新增3个财政收入超1000万元的乡镇。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1、加强税源分析。县财税部门和乡镇要密切配合,加大税源排查力度。税务部门要按月及时向乡镇反馈乡镇的税源及征收情况,帮助乡镇建立税源台帐;加强对乡镇重点企业、行业新增税源的调研和监管,掌握税源动态,开展重点税种分析,按月统计、通报,把握税收征管主动权。
2、坚持依法治税。财税征管部门要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方针,积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清收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欠税,重点查处各类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强化房产税、交通运输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做到应收尽收。
3、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清理乡镇辖区内非税收入项目,加大社会抚养费、国有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的征缴力度,壮大乡镇财政实力;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实时入库”的管理模式,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4、完善征管机制。乡镇财税部门要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健全税收征管台帐;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同各乡镇的联系,指导乡镇开展征管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国税、地税部门要充实乡镇征管人员,配齐配强乡镇征管力量,实行专人负责,明确征管职责,加强对重点乡镇的税收征管。
(二)完善财政体制,增强发展活力
1、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科学合理划分乡镇收支范围,将增收形成的财力全部留给乡镇用于保民生、促发展;对乡镇由于政策性新增支出造成的财力缺口,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体制内定额补助乡镇财政超收部分不分成,不平调;县财政不因乡镇财政超收而减少对乡镇原有的补助,充分调动乡镇促经济发展、抓财政增收的积极性。
2、减少乡镇项目配套。对于上级下达的项目,凡规定由县财政配套的,一律由县财政配套,不得将配套转嫁给乡镇;减少对乡镇硬性达标的考核,减少乡镇配套要求。
四、考核奖励
(一)加强目标考核。县政府将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工作纳入对乡镇和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作为乡镇及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形成乡镇和部门齐抓共管的考核约束机制。
(二)建立考核机制。县政府以各乡镇20*年为基期年,在综合考虑乡镇的经济发展和税源构成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乡镇财政收入实绩为依据,对乡镇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档,并对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情况进行考核、督查,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终对各乡镇兑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奖励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财政增收和工作上台阶的乡镇进行奖励。乡镇收入规模分500万、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及1亿六个档次,三年内乡镇收入规模提高一个档次的,按比上年增收额(地方收入)的2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乡镇经费不足,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人员。对弄虚作假、虚增财政收入,特别是乡镇之间相互拉税、垫税、挖县本级收入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该乡镇年度财政工作评先资格,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作为乡镇工作的第一要务,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加快实现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乡镇财政增收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乡镇财政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三)建立分析制度。县政府将定期召开由财政、国税、地税及各乡镇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分析财政收入情况,及时把握收入形势,深入分析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问题,为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