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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加强税收控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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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加强税收控管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提高我区税收征管质量,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税收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为指导,以依法控管、优化服务为宗旨,依托部门配合,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职责

区地税局应积极会商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联合税收控管工作流程,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税收控管的知识进行培训和业务交流。为方便纳税人,区地税局应与相关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点或实行驻点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向区地税局及时传递农用地占用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内容包括农用地占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同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区国土管理部门提供已征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以及与转让金额一致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复印件存档备查。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区国土管理部门应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权属登记的信息。

区建设局应及时向区地税局传递全区建设、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内容包括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工程造价、许可证号、许可证发放时间等信息。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凭相关完税凭证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完税凭证计税金额应与转让金额或房屋评估价格相一致,并将完税凭证和产权交易手续资料一同存档备查。凡未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已完税凭证的,不得违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信息向税务机关传递。

区交通局应定期向区地税局传递全区道路建设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道路名称、发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发包金额、道路建设起止时间。积极协助区地税局征缴相关税款或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健全联合税收控管的工作经费或代征手续费的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税收控管工作正常进行。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联合控管税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对未按要求传递相关信息或未按规定履行控管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由区地税局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收入,降低计税金额,不履行控管责任或相互勾结造成税款流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行政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