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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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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20*〕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从20*年起,对县城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居民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做到应保尽保。到“*”末,全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县城区城镇居民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乡镇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及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资金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为辅,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末,县城区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达到30%,对保障对象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局会同房产局测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供应规模。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管理部门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在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中选择。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及管理。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对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补助。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物价局核定后方可销售。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相关部门联合确定,政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房人家庭居住,不得出租经营。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改造和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小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为宗旨,遵循政府管理部门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按照居民改造的意愿、改造方式、资金筹集、运作模式、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和配套政策建议等,进行旧房屋的拆除、新建及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当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完善经济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和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县建委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纳入全县三十二项民生工程范围。建立县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县直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房产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发改委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旧住宅小区改造列入投资计划,及时立项等前期工作。财政局要按照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国土资源局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民政局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物价局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和廉租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各管理部门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监督部门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五)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县城区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县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