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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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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克服当前经济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一)出台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蓬江区、江海区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单位缴费率,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的6.5%降至4.5%。(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新会区和各市参照制定相应政策)

(二)加工制造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执行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新会区和各市依照执行)

(三)工伤保险缴费率从缴费工资的1%调整为0.7%。(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从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向加工制造企业征收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其中,市留用部分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实施期限为2009年缴费年度。减收后留用资金的缺口,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各市、区政府负责)

三、对困难企业部分缓征堤围防护费,减征土地使用税

(一)加工制造企业缴交堤围防护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经贸部门确认,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暂缓征收应缴堤围防护费的50%,期限为2009年缴费年度。已将堤围防护费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的市、区,在不影响质押权效力和还贷能力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缓征范围、比例和期限。(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和各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工制造企业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确认,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超过2.5元/平方米部分的土地使用税,减征期限为2009年税收征收年度。(市经贸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企业的支持

整合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并从省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统筹使用,以贷款贴息、专项补贴等形式支持加工制造企业及为加工制造业服务的物流企业的融资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和各市、区政府负责)

五、设立鼓励企业发展专项奖励

对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加工制造企业,按其上述税收入市、县库的增速和增加额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制定和负责)

六、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

(一)知会制度。有关职能部门的涉企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关于执法依据、职权、程序和责任等规定进行。切实加强部门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把关,强化内部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凡涉企检查,应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或作知会;对涉企数量多的检查,以及重大检查和处罚,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知会市政府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备案制度。对企业的行政处理和财物罚没,由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后,须报市纠风办备案。由市纠风办把对企业处罚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等情况,每月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季汇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大处罚及时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职能部门、市监察局负责)

(三)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每年对职能部门的罚没收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职能部门通过关联机构以服务经营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视为该部门的乱收费行为,经审计后按有关法规处理。(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

七、开设专门的企业意见反馈、投诉渠道

在“中国江门政务之窗”增设“企政通”栏目,在网上收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热线反馈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八、实施期限及其他

(一)本试行意见所定事项,除已经明确试行期限的外,其他从20*年12月1日起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其优惠幅度大于本试行意见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环境污染治理未能达标,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或限制发展行业的加工制造企业,均不得享受本试行意见第二、三、四、五项的优惠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