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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老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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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老龄实施意见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办〔20*〕11号)和*门市府办《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20*〕7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农村老龄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老龄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农村老年人在共建和谐社会中共享发展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加大对农村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

各镇(街)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把农村老龄事业纳入镇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各镇(街)将每年按每个老年人口提取2元的老年事业发展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用于同级老龄事业发展。

三、统筹兼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对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其家庭应参保人员(35岁至59岁)随所在村参加养老保险后,由政府出资,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如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家庭应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费时,其老年生活津贴停止发放。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老年生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12元(即按160元缴费档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个人缴纳的费用和政府给予个人补助的标准之和),以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老年生活津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四、加大力度,完善农村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加强宣传。结合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以及防病工作的重点,多举办一些针对老人健康的专题卫生知识讲座,印制防病知识宣传治疗到农村发放,增强农村老人防病治病意识。

(二)加强救助。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山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试行办法>的通知》(*卫〔20*〕68号)的规定,经镇(街)扶贫或民政机构核定的贫困老年人按照*卫〔20*〕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特困群众因病住院,享受了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后,其年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给予部分救助。

(三)落实老年人就医优惠政策,对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到镇(街)卫生院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享受优先服务;有条件的,适当开展免费体检服务。

(四)结合农村卫生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农村老年人健康教育工作。市爱卫办将继续推进做好“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派发健康教育知识课本和小册子到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各镇(街)卫生院要印发老年人卫生保健、健康饮食等多种健康教育处方,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到各村(居)委会开展专题卫生知识讲座,各村(居)委会要不定期进行老年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老年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的防病意识。

五、切实做好农村老年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

各镇(街)要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保符合条件愿意入保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确保“五保”的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年人均收入的70%以上,确保“五保”的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符合五保条件不愿意入保的老年人,要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确保老年对象的生活;广泛发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养老事业,通过“五保”助养、包养等方式,将农村养老事业推向社会化;将农村老年人定为临时救济的重点对象,及时帮助农村老年人解决生活、治病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加大扶老助老的力度,通过慈善、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给老年人提供援助,不断提高农村老龄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

六、着力构建农村为老服务网络

在“*”期间,各镇(街)要依托镇级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积极拓展老年服务功能,力争全市80%以上的镇(街)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等多种服务于一体的为老服务机构;将“星光老人之家”逐步从城市推向农村,使我市30%以上的村拥有一所老年文化活动和服务站;加强农村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农村老年人协会要严格按照“三化、七有、八必访”制度建设,普及率要达到100%。

七、加大农村老年维权工作力度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老年人委托、求助的法律事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各种非诉讼服务。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服务领域不断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对于贫困老年人,根据情况适当实行低收费或减收费。采取多种形式,使老年人能方便、及时获得法律服务。为行动不便和有紧急事项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把普及老年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八、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以“盛世欢歌侨乡行”主题活动为依托,将文艺演出活动深入到镇、村等基层,组织戏曲下乡演出。邀请本市或外地*剧名家为老年朋友们送去丰富多彩的名曲表演,组织更多的老年朋友们观看,丰富老年朋友们的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