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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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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府〔20*〕6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治本抓源头工作,使政府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在坚持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者统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落实一项”的原则,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深度和范围,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配置范围

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相关公共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权、垄断权或特许经营权的资源。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对已推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及河道取沙权“招拍挂”制度的,要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范围。

(二)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的特许经营或专营项目,如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等。

(三)依附于市政共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项目,包括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线路经营权等

(四)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六)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物品采购权等。

除以上方面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项目,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范围。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内容,摸清本部门、本单位公共资源情况。

三、配置方式、步骤

(一)配置方式及收益处置。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式,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以协议方式出证的项目必须严格把关,从严审核,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财政有关规定列支,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收益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遵循“能够推向市场的都要推向市场”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部门与地方、政府与市场、运行与监督的关系,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公共资源,都必须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轨道。(1)对已推行市场化配置的,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和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小汽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等,应继续深化市场化配置;(2)对部分已推行或未推行市场化配置的,如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共线路经营权等项目;非经营性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文化、体育、卫生、水利等部门的特许经营权或专营权项目,包括网吧经营权、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应尽快出台市场化配置具体方案,启动市场配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摸底、准确评估。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要与各部门按照配置范围,对所主管(监管)的公共资源现状、分布和配置方式等情况认真研究,根据社会、环境、效益的综合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各部门要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可行性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估,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防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三)加强监督,严明纪律。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执行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要求,破坏市场化配置秩序,以权谋私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推动市场化配置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