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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巩固深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全面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和20*年2月28日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工业品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规范管理与帮扶相结合,不断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机制
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努力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科技带动、企业主动、社会参与、市场响应”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属地管辖制度、监管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首办跟踪责任制度、联动互动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常规化,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一)属地管辖制度
属地管辖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并落实下一级政府对上一级政府负责的制度。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工作。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民生的首要问题,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辖区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二)监管巡查制度
监管巡查制度是指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对监管对象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各相关部门对监管对象要通过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分级管理。制订巡查计划,确定巡查频次,落实巡查责任,保证巡查效果。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边远地区的巡查监督,不留死角、不漏盲点。要根据行业的经营特点,采取日常巡查、错时抄查、驻厂(场)督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早发现、及早控制、及早处理。
(三)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是指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工作协调的制度。会议可分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办公室主任委托的人员)召集并主持,办公室全体组成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工作事项等。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临时紧急召开。各成员单位日常监管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情况要及时总结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首办跟踪责任制度
首办跟踪责任制度是指首先发现经营者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的责任制度。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处的,可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若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跟踪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落实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移送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凡违法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案件承办部门要依法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产品(商品)半成品等物品。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送给*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监管部门之间要多沟通,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彻底消除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理、理而不果的现象。
(五)联动互动制度
联动互动制度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查处违法行为的办案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联合行动、个案办理、一事不再罚”的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依法、有效的处理。无证无照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法牵头查处。联合执法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主动配合,发挥优势,提高效能。
(六)信息通报制度
信息通报制度是指监管部门相互间及时通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案件处理、协办事项等情况,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制度。信息通报可采用公函、回访、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并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可靠。
(七)考核评议制度
考核评议制度是指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对本级部门、部门的上一级对下一级开展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的制度。各级政府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凡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疏于监管而导致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考核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评议结果应当通报。
(八)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给予举报造假售假行为的有功人员奖金奖励的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等电话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并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给予奖金奖励。
三、工作重点
各监管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特别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监管和整治。
(一)重点产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果蔬农产品、水产及水产加工品、药品、农药、种籽、饲料等。
(二)重点企业:“五小”企业,即[小商店(含小食杂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屠宰场等小型经营单位];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餐饮业(含学校、工厂、单位食堂);种植养殖场(基地);生猪屠场(点);食品出口企业(基地);农贸批发市场等。
(三)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批发市场、边远地区。
四、工作分工
(一)质监部门
负责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的整治。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为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努力消除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的行为。
3.严格食品生产准入,加强证后监管,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和必备生产条件。积极推行强制出厂检验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4.强化对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加大对食品小作坊的查处力度,完善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5.完善家电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使用的原辅材料的检查。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原材料进厂无把关、产品无标准、出厂无检验的“三无”现象。
6.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加大后处理工作力度。探索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严格执行公告、曝光、整改、处罚、召回等后处理措施。
(二)工商部门
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1.加大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无证照经营死灰复燃;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
2.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完善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3.充分利用产品质量监测等手段,开展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加大监测的后处理力度。
4.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为重点,查处销售无证食品违法行为,突出抓好季节性、应节性食品的整治,保障消费安全。
5.加强对农村食品和农村集市的管理,查处无检验报告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三)卫生部门
负责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1.继续开展镇级以上餐饮单位原料索证专项检查,参照《*省小食店量化评分表》对小餐饮进行分级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小餐饮卫生问题,有效巩固整治成效,防止反弹。
2.进一步健全临时许可证、餐饮经营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健康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制度,形成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3.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清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程序,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并对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加强证后监管,督促经营单位持续保持符合许可条件。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动态监管制度。
4.加强餐饮业(含学校、单位、工厂饭堂)的食用原料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材料、过期重复使用原料、滥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等行为。
5.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督促餐饮单位的餐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的餐具消毒情况达到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协调。
1.规范药械流通环节经营主体行为,完善特殊药品监管信息网络。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2.加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及时将违法广告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3.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五)农业部门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检查;查处畜禽养殖和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中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化学物质和禁用限用兽药、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品种、范围和频次,及时对本地生产、销售的大宗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防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入生产和消费环节。
3.大力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积极宣传和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采用标准化技术和规范从事生产,提高产量和产品质量水平。
4.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
5.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努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测相结合的措施,对重点地区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组织专项监督检测,及时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六)经贸部门
负责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1.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坚决清理非法屠宰场(点),清查关闭不符合条件的手工定点屠宰场(点)。
2.强化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防止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
3.积极探讨猪肉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猪肉产品流通秩序。
4.严格猪肉市场准入,采取驻场检查、定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强生猪定点屠场的监管,把好猪肉源头质量关。
5.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大力度推动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逐步实现规模化、机械化。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团伙暴力抗法行为。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实行商品全申报监管机制。将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商品的出口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质量档案,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推广应用进出口商品全申报管理电子系统,实现辖区内所有进出口商品都纳入检验检疫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大关系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进出口产品抽查力度,坚决防止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口。
2.对出口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家电以及食品、农产品等8大类重点产品再进行专项整治。保持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重点产品出口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法检目录内商品出口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出口玩具生产企业100%实施产能核定,进口的不合格产品100%退货或作销毁处理,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原料基地、出口农产品注册种养场100%得到清查。
3.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
4.强化食品、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大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商品的监管力度。
5.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
(八)水产部门
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整治。
1.努力衔接*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工作。以省海洋渔业局系统有关网站为平台,分步构建政府、养殖场、加工厂、市场和超市一体化的监管系统。
2.加强对“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碌”、“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3.大力推动养殖基地、科技示范区、养殖大户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产量和产品质量水平。
(九)宣传部门
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1.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及时向社会报道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效果和最新动态。
2.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和谐稳定社会氛围。
3.适时公益宣传广告,寓宣传于娱乐之中,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十)发展改革、科技、*、监察、财政、外经贸、法制、市政、信息产业、海关、国税、地税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支持,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机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管理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要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产品质量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要整合资源,加强沟通,紧密配合,联合作战,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经贸、农业、卫生、水产、质监、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要落实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增强质量监管的整体效能。
(三)抓住重点,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
各部门要针对重点和难点,攻坚破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确保12个100%的目标得以巩固。一是以12个100%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我市企业分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状况,找准问题,拾遗补缺,保证12个100%全面达标;二是以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等进行规模生产的经营单位作为监控重点,防止大面积危害性事件发生;三是以“五小”场所为整治重点,对经过整改符合发放证照条件的,给予发放证照;整改难度较大,一时达不到发放证照条件的,要先责令停业整顿,整改达标并取得证照后才能经营;对生产条件差,无法整改的,要立即取缔。(2007年专项整治期间发出部分临时许可证的“五小”场所,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存在问题。)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无证生产问题突出,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的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整治,决不能留死角。四是以追根溯源为监管重点。在巩固12个100%整治目标过程中,发现问题不仅要及时整改,还要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不失时机地把整治行动引向深入。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发现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要查商店、查餐馆、查市场,更要查生产问题产品的企业,查生产、加工和运输环节的监管漏洞。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省食品安全条例》,坚持依法整治,严肃追究。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部门要敢于碰硬,不徇私情,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使违法者因违法而得利、守法者因守法而受损,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大惩处震慑力度。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事。三是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各部门在分解职责、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坚决纠正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及时曝光制假售假案件。坚持典型引路,对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和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特别规定》和《*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新闻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质量安全情况,要及时掌握舆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的报道动态,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要及时澄清,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