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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及全省关于加快农村道路客运市场发展的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乡村道路客运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发展乡村客运
目前,随着我市农村交通建设投入加大,我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农村客运市场得到一定发展,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正在逐步缓解。但是,由于农村客运运行成本高、经营效益差,导致经营者投资农村客运的积极性不高,农村客运市场发展受到较大制约,有路不通车、通车常中断、运营不正常、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出行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加快乡村客运培育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其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服务“三农”的重要措施,切实把加快乡村客运发展、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强化乡村客运发展政策措施
(一)合理编制乡村客运发展规划。
市交通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全市乡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客运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改进乡村客运经营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乡村客运资源配置,积极稳妥推进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客运资源,放开乡村客运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入乡村客运市场经营。市交通局对于乡村道路客运实行核准制,只要所申请的客运班线符合全市乡村客运发展规划,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好相关营运手续。发展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地方、不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班车经营、区域经营,以及接送学生专车经营等模式,提高乡村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
(三)落实乡村客运扶持政策。
一是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全额用于农村客运发展,市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享受燃油补贴的农村客运线路向社会公示,足额进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是市交通局要按照省交通厅“*”农村客运运力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对于我市“*”期间新增车辆从事乡村客运的经营者进行一次性定额补助,足额发放到经营者手中,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是市交通局、市*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对于从事乡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证照办理、年审年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对于乡村客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安全性能检测费和进站费等企业性收费,采取减半征收。
四是市地税局对于乡村客运车辆缴纳税收中的营业税本级分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拨给乡村客运经营者,专项用于扶持乡村客运发展。对于乡村客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或遭遇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车辆停运,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乡村客运经营者的报告后3天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确定车辆在停运期间的免缴税额,并实行免缴。
五是市物价局要会同市交通局制定科学合理的乡村客运定价规则,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同时,坚决清理取消针对乡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六是市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各地要重视农村客运站点的规划,要在农村公路建设的基础上,做好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农村客运班车的发展规划,做到路、站、运同步规划,协调实施。交通部门要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乡村客运站点,并积极争取上级交通部门以奖代补资金。
(四)强化乡村客运安全监管。
各地要把乡村客运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发挥在乡村客运安全、秩序、站场和市场监管以及乡村公路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按照职能分工,督促乡村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要在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并完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强化乡村客运市场管理。
三、加强乡村客运发展的领导
为加快推进全市乡村客运发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交通、*、安监、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税务、工商、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交通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各地要把大力发展乡村客运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乡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