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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23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发[20*]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政发[2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力量,在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高技能人才建设力度不断加强,队伍逐步发展壮大。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等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影响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瓶颈”。为此,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稳步提升我市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已迫在眉睫。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努力开创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新局面,为把我市打造成全国知名的石油工程、医药化工、机械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特色基地,增强我市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证。
(三)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到“*”末,全市城镇技能劳动者比重达到55%以上,总量达到5.5万余人,高级技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8%以上,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协调发展的局面。
二、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开展高技能人才工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扩大职业培训教育规模,提升培训层次,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五)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职业教育资源,依托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骨干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以石油工程、医药化工、机械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我市重点发展项目为载体,加快实施以市技工学校为核心,其他职业院校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争用2-3年时间将*市技工学校创建为高级技工学校,使之逐步成为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结构合理、层次较高、管理先进、培养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实训与考核示范基地。争取到20*年,高级技工在校生数达到500人以上,年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00人次以上。
(六)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是用人主体,也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考核制度,将职工技能培训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范畴,使职工依法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每年参加技能培训的人数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20%。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采取送(职工)出去和请(教师)进来培训、与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培训、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等多种形式,加速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大力推行企业名师带徒制度,建立职业技能教师定期研修制度,通过技术交流和传、帮、带等活动,促进技术流动和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积极开展岗位练兵、职业培训、技能比赛、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活动,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在实践中提高技术技能。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鼓励职工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并落实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待遇和激励办法。对参加我市石油工程、医药化工、机械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紧缺型职业(工种)高级技工水平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培训、鉴定补贴。
(七)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成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职业院校必须加快建立校企合作咨询委员会,以培养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对照国家职业标准,调整制定各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借助企业设备、资金、人才等优势,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突出技能训练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在办学过程中做到专业设置与企业技能要求、教学内容与企业经营要求、办学模式与企业生产实际、招生就业与企业用工需求四个紧密对接。要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制度,采取从企业引进或聘请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等有效措施,培养一批具备理论和技能一体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企业要全力支持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岗位,选派技术骨干担任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作好实习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实训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三、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八)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考核评价办法。坚持技能人才考核重在操作技能、实践创新技能和工作业绩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专业技能为重点、以贡献和实绩为基础,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聘用工作的改革力度,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把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衡量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标准,对在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技绝活、能够起到技术带头人作用或曾解决生产中关键性技术操作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骨干,经企业推荐或者个人自荐可以申请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要积极推进评价方式智能化、科学化、社会化、网络化,强化专家现场考评和面试答辩,让那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家里手、关键岗位的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考核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九)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要统一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凡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招用人员,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比武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在国家、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表彰奖励,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并可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对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可破格晋升高级工、技师并给予奖励。各职业院校要广泛开展在校生技能比武和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对学习成绩较好、技能水平优秀的学生,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业资格考评。
(十一)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市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加强鉴定设施、设备及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水平、鉴定能力、服务质量,确保考评的独立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工作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优化环境,制定并落实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十二)进一步完善、落实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要制定与技能水平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以及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的政策。可将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坚和技术改造中创造的经济效益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将技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增加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合理确定岗位津贴、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十三)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技师、高级技师,企业要及时聘用。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要健全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发挥其在参与企业新产品开发、组织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上的领头人作用。今后,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晋级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要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中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真正使他们干事有舞台、创业有平台、发展有空间、贡献有奖励。
(十四)完善高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障权益,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在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适当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
(十五)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和激励办法。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赞助奖励为补充的奖励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每年结合市优秀人才表彰工作,选拔5-*名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全市各行业、企业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授予“*市首席技师”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市技能大师”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由市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高技能人才发明创造成果命名制度,对所创造的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先进操作法等成果,可以本人名字命名。
五、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投入机制
(十六)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开发投入机制,确保落到实处。市财政要逐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的投入,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能大赛、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奖励有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向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倾斜,资金直达项目和学校。政府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市技工学校的办学经费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从20*年起,在重大工程、技术引进等项目投资中,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要占一定比例。
(十七)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认真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3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身没有培训能力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企业,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的1/3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其中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十八)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参与兴办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各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款,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
六、加强领导,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九)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经委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要在组织领导、计划引导、政策导向、分类指导、及时督导上发挥主导作用。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总体部署、主要措施,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他们的社会“美誉”度,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及发挥作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