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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实现建设和谐*江的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我市弱势群众生活现状,现就建立我市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以加强社会救助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创新为重点,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富裕型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构建以生活救助为重点,以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各尽其职,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各项救助。
二是全方位、广覆盖原则。城乡救助体系的建立,要面向城乡、面向各类贫困对象,做到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三是依据政策、分类对待原则。根据各项救助政策的规定和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实际状况,采取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
四是管理规范、网络健全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台账和电子档案,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市、镇、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重在整合三种资源,形成三个合力。即:整合民政部门各种救助资源、设施和政策,形成基本生活救助合力;整合政府各相关部门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救助合力。我市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制度。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34号)规定,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组织指挥、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五个步骤进行。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做好灾前准备工作。一般和较大灾害发生后,由市、镇政府主管抗灾救灾工作的负责人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抗灾救灾工作;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市、镇政府统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工作;市民政局要在24小时内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拨救灾资金;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市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监测工作;市教育局会商市财政局做好学校灾后重建工作。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参照省和国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救助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牵头部门为市*局,市交通、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涉及公共卫生的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局,市*、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涉及畜禽传染病的牵头部门为市畜牧局,市*、农业、财政等部门配合。其救助工作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处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内的居民。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失业或下岗的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及其未成年子女,适当提高救济标准。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困难家庭,推行限期保障办法,在保障期内通过就业培训,促其就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残联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符合省规定的农村特困户标准的村民。对农村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坚持以“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为基础,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特困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四)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老龄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老和16周岁以下的孤儿及城市无收入来源、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居民。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5%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供养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镇(处)财政管理所转移支付专户,由镇(处)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民政办)负责落实到位。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发展福利院院办经济和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解决。镇(处)政府要按照人平0.5亩地(水面)的标准,切实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的生产基地。市福利院、老年公寓、光荣院要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对城市“三无对象”、孤老、孤儿、弃婴和孤老优抚对象提供优良服务,对子女照顾不便的老年人实行自费代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按政策进行调整。
(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卫生、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救助政策严格执行《*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民政发[20*]78号)和《*江市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政发[20*]4号)。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免费治疗。
(六)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农村特困户。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20*]95号)的精神和《*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采取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方式给予救助。对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市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市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村委会组织帮工帮料。
(七)教育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教育局,市民政、财政、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和政策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20*]88号)精神。要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和各种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动员企业和社会开展捐助活动,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成绩优秀的高中贫困学生和每年考入大学的贫困学生努力进行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卫生、财政、交通、教育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民政发[20*]2号)。
(九)就业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总工会、妇联、共青团、财政、税务、工商、农业、残联、教育、民政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特困户子女。救助政策依照各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城市下岗职工符合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城乡就业救助对象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组织和支持他们务工经商。
(十)权益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司法局,市*、财政、教育、民政、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残疾人、孤儿等。救助政策按《法律援助条例》执行,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申请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免费为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
三、加强领导,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各级社会救助决策、协调和管理机构,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部门负责、社会等各方参与的工作网络体系。市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发改委、经委、建委、税务、*、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粮食、卫生、教育、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司法、工商、农业、畜牧、水利、气象、林业、统计、老龄、残联、审计、监察、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决策、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救助工作领导专班,负责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保障救助经费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37号)文件规定,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募集更多的社会救助资金。要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和其它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捐赠活动,募集更多的款物。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健全城乡社会救助网络。1、坚持一切救助工作进社区,凡是低保、医疗救助、廉租房屋、子女入学费用减免等各项救助,统一由社区救助工作站组织调查、初审、上报。2、建立以市社会福利院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基地的城镇“三无”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并实施有效救助。3、建立以镇(区、处)福利院为基础的农村五保服务中心。对集中供养五保户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保障,对分散供养五保户进行统一管理。
(四)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市民政局要将各项救助政策、救助条件、报批结果、救助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对各项救助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救助资金不被截留或挪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社会救助监督员。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报道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社会救助、人人监督社会救助工作的氛围,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