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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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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的意见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体制改革步伐,确保按期完成省政府关于国有、集体建筑施工企业改革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2*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改革,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施工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大力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以实现“四转”(国家转让产权、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机制、职工转变身份)为目标,使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江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退国有(集体)、办民营”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大力引进民营企业、私营业主和外地商家参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改制。

2、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根据改制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

3、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改制要借鉴我市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改制的经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4、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必须实行阳光操作,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明确目标,确保完成建筑施工企业改制任务

(一)改制的范围

市域内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和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建筑施工企业。

(二)改制的目标

通过企业改制,合理调整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制结构,实现国有、集体资本有序退出,力争在2*5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三、因企制宜,努力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

(一)合理选择改制模式,不搞一刀切。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级负责,稳步推进,领导和指导相结合”的要求,实行因企制宜,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办法进行。

1、对经营规模较大、净资产较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鼓励采取整体改制、整体出让、整体合资等形式,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拍卖、招标等形式,吸引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地商家等对企业产权实行整体购买。也可以分拆改制,分步实施。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和发展建筑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2、对规模、净资产、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鼓励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通过购股、配股、贷款等办法,实行经营层收购并控股,允许主要经营者持大股。

3、对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在安置好职工的前提下实施依法破产,平稳退出市场。

(二)妥善处理企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清产核资工作在资产确认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改制企业组织专班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1、改制企业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

2、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确定交易底价,实行依法转让。产权转让、资产出售的优惠政策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发[2*0]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购买方在交清财产赎买金后,领取土地、房产证件。

3、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落实所有债权、债务。改制前企业必须与企业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偿还协议。改制企业未经破产程序,不得将债务悬空,不得逃废银行债务。

4、对改制企业的报废或报损固定资产、呆坏帐等,依法处置。严禁改制企业借核销不良资产之机,瞒报、漏报企业资产,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5、改制企业可以通过转让、拍卖土地所得收益用于安置职工。企业的划拨土地可以作为国有资产处置后用于职工安置。属于市级的土地收入可先缴后返。

6、企业改制前所欠财政资金予以收回。对以“零资产”、“负资产”改制的企业,可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挂帐处理,并相应调整净资产。改制企业欠主管单位的利润和管理费不再上交。

7、企业改制时,必须对原职工住房进行房改、水改、电改。水电改造经费需单位支付的列入改制成本,需个人出资的可冲抵职工安置费。房产部门办证时只收取工本费。改制企业已出售公房的售房资金,要留足20%房屋公共部位维修金,剩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企业改制时,其房地产权属关系随之变更登记给购买者。

(三)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确保企业改制与维稳并重。

1、建筑施工企业改制要全心全意依靠广大企业干部职工,按照宣传发动、制定方案、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上报审批、签订合同等程序规范运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审核。

2、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按照*发[2*0]13号文件、[2*3]22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变现后优先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职工安置。改制企业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应缴清至解除关系时止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新企业返聘职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并依法鉴证。

(四)简化企业改制程序,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1、企业改制的产权产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2、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工商证照登记,土地、房屋等权属重新办证的,一律按相关优惠政策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最低标准。

3、改制企业涉及的房屋和土地的测量、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最低标准降低30%收取。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实行缓交或免交。

四、加强领导,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改制任务的落实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建筑施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建委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的日常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所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和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通力合作,确保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