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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正确认识当前我县环保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始终把环境保护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与农村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民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十分突出,环境保护压力加大。因此,必须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既要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又要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认真解决环境问题,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三大建设”目标,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科学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目标任务。到20*年,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分别达到Ⅱ类以上标准;大气环境质量达到Ⅱ级以上标准;城市环境噪声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各类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生活污水经治理后达标排放;环保能力建设取得新的突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努力让全县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生产生活环境良好。到20*年,实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和提高,环境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真正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持续发展、环境质量优良、生态良性循环、社区洁净优美、居民健康长寿的生态城市。
三、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一)促进县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我县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全县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确定全县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制定适宜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在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的同时,抬高入户企业和项目的门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要把环保产业作为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积极推广和应用节约资源、治理污染、循环利用的环境保护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环保产业结构优化和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壮大。逐步建立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人才培训等为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要按照县政府规定的年度减排指标和任务,明确责任,严格考核。要加强污染防治,降低污染负荷,扩大环境容量,增强工业发展后劲,对不达标、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或关停。
(二)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城区清洁能源推广力度,规范燃煤等燃料的使用。深入开展饮食业油烟净化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重点排污企业加大黑烟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检测;加强主要交通要道的环境管理;加强建筑工地封闭作业管理,硬化出场道路,防止施工扬尘污染;加强对夜间连续施工的企业建筑噪声、娱乐场所噪声监管,加大夜间噪声扰民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重点水域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富河流域综合治理。要积极开展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加快建设兴国城区污水处理厂。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域内地表水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大力实施“净水工程”,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落实好保护措施。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辖区流域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处理,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坚决取缔、关闭危及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企业、肥水养鱼和控制网箱养鱼;要制定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建设备用水源,加强水质监测。
(四)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要鼓励和指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落实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措施。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制度,有选择地引进一些附加值高、外向度好、财政贡献率大、环境污染小的企业;对现有企业,要加大管理力度。在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动态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治污设施,将工业污染处理设施建设纳入企业环保目标责任书,逐步使排污与管理行为规范化。要重点加大对城南、城北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要加强对现有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的监督管理,强化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加大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有力打击企业偷排漏排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监管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防止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从化肥农药采购、销售和使用等环节抓起,大力推广低毒高效农药,积极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坚决杜绝投放化肥、粪便、动物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养殖方式。着力推进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农产品及基地的有机绿色认证,培育和扶持一批有机绿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抓好改水、改厕、改圈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农村脏乱差问题,加大农村规模化家禽养殖业污染监管治理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要深入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源头控制污染总量,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四不批”,即: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限制审批。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三到位、三严查”,即项目开工时环保设施建设图纸到位、环保设施筹建资金到位、承建环境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到位;要严查未批先建、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拖延试运行时间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限期验收。对违规审批项目的要坚决撤销审批、并追究有关审批人员的责任。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坚持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凡是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登记注册、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核发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监管。要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化工、矿山、水泥、钢铁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和查处力度。积极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重点行业和矿山、尾矿库等环境敏感地区的风险隐患排查,严格监管。要按照《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的要求,加强排污费申报、核定和征收工作。要加大兴国城区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搞好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的收贮管理和安全处置,禁止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做好城市噪声、油烟治理工作,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加大对放射源使用及废源收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三)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环保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要把加大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予以加强和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环保投入政策,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加大对环保设施的投入;制定鼓励投资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管。要结合富河流域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退耕还林、国土整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编报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投入,加快我县生态环境建设。
(五)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环保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环保执法人员,充实环境监察执法力量。逐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装备及监测仪器,提高突发事件环境监测监察应急能力及水平,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要强化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坚持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执法队伍。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镇(管理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直接抓。各镇(管理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关环境问题,确保认识、责任、措施、投入“四个到位”。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各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并公布结果。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
(三)强化部门分工协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统一监管的职责;发改、建设、安全、国土、工商、文化、旅游、质监、金融、供电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起新的环保前置审批关口。
各镇(管理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县政府督办室、县环保局、县监察局要督办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