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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发〔20*〕7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我市几十万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市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目前农民工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劳动时间较长,安全条件较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
(三)明确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抓好农民工工作,必须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加大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力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期间,全市组织农民工培训20万人以上,转移就业20万人以上。
——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逐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失业保险覆盖面。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好当前农民工面临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尽快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制度,形成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
——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统筹解决好他们在城镇落户、子女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居住场所、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二、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规范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二)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组织体系
进一步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重点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综合系列服务。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发展驻外劳务工作机构,鼓励劳务输出较多的县(市)区在农民工主要输入地建立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承担农民工有序流动和维权服务。各级政府要将驻外劳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奖励。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联通。
(三)进一步加强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劳务输出示范县(市)区的创建活动,培育劳务品牌,并与输入地加强协作,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开展有组织的输出,提供培训鉴定、转移就业、权益保护“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骗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各级政府要把引导和帮助农民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挖掘农业内部潜力,拓展农村二、三产业就业空间,广辟外出务工经商转移渠道,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要全面落实发展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二)积极引导发达地区相关产业向我市转移,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各县(市)区要抓住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有利时机,在产业政策上吸引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我市转移。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我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
按照“典型引导、循序渐进、全面铺开、加强管理”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坚持“打工经济”和“回乡经济”两手抓,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四、坚持就业导向,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一)明确责任,形成农民工培训合力
加强规划,整合资源,形成农民工培训合力。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规划和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并对培训转移效果组织检查评估。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抓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加强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扶贫部门组织实施“雨露计划”;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实施好各自的培训项目。其他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细化培训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评估,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切实把农民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有机结合。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到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大型企业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中小型企业要加强与各类培训机构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训基地。对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提取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
(二)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实行农民工培训补贴制度。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半年以上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1号)规定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各级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都应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为其培训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对于培训就业率高、规模大的,经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考核、评估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确定为省级农民技能就业培训基地,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支持,但同一基地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贴。有关部门要严格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并实行公示制度、动态管理。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面向农民工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并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鉴定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民工参加初、中级职业资格考核的鉴定费用实行减半收费,减收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加大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行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制度。实施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工程”,引导和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对特困生及农民工子女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加强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加强转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培训一批专业课和实习指导“双师型”教师;推广使用规范教材,改善培训手段,方便农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
五、坚持分类指导,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依法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和《*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督促所有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交通、矿山、危化、民爆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延期或不予以通过安全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大征缴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督促企业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三)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
各地要按照国家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及《*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农民工随所在单位职工一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保险。农民工集中流动频繁的用人单位,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帐户”的原则,建立住院医疗保险,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照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依照有关规定缴费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参保后患病,应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需返乡住院就医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住院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按照《*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参保的农民工返回原籍时,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将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发给个人,也可转作其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稳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农民工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坚持分类实施、合理保障、促进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相结合。要突出重点,以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重点培训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9号)精神,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中村改居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36号)规定,参加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必要的生产用地或安排相应的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应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推行工资按月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我市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建设资金和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欠薪应急准备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农民工应与所在企业同等条件下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科学制定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稳定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分类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参加,保证其通过正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五)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资金。
(六)加大农民工维权监察执法力度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落实好人员、编制、经费和装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基本权益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岗位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本人,发现患有职业病或受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应予以及时救治。不得安排农民工从事“禁忌”作业。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输入地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居住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和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平台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和生活、就业、就学平台。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在内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全市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基本准入条件,为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对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予以落户。取消人口登记的前置限制条件,改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登记户口。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实有人口登记制度。
(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农民工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
(四)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输入地政府要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疾病免费救治政策。要把农民工同住适龄儿童纳入当地一类疫苗免疫规划,实行免费接种。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减免,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五)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计生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禁止跨行政区域设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协管员队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各地要把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规划、建设管理。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农民工宿舍。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食堂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特别是农村人口大县,要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力度。*市和*县要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列为常设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制定年度和阶段性目标,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任务和措施,并加强督办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把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到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预防保健、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落实预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保障、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全市农民工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配合。统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农民工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纳入常规统计,定期开展农民工专项统计调查,及时掌握农民工的情况,并加强数据分析、信息。
(四)营造共同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
社会各界要树立理解、尊重农民工的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关心、帮助农民工。要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道德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知法守法,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用人单位要丰富农民工的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主动为其提供活动场所和综合服务。文化部门要通过送戏、送书、送电影等形式,开展适合农民工参与的各类文化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涉及到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